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特征之一,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也是支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没有公平,社会就不可能和谐和充满活力。但在实现公平的过程中,要防止将公平绝对化的倾向,公平不是平均主义。
公平中的“公”乃是公明与公正,即公且明且正,排斥阴暗与偏激;公平中的“平”乃是平衡与和平,即衡且匀且和,以均衡而求得持久。“公平”一词在汉语中是公正而不偏袒的意思,其基本含义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公平”的一般意义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对一事情或行为的合理性作出的价值评价。“公平”用作社会特征则是指社会资源在配置过程中的一种均衡和合理。公平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及司法的公正。公平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从政治上来说,它是指政治权利的平等、规则的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从经济上说,它是指参与经济竞争的机会平等、运用社会稀缺资源的权利平等、劳动价值的平等、竞争过程的平等以及收入分配的平等;第三,从伦理上说,它是指人格上的平等,无论个人的经济状况如何、政治地位如何,个人的尊严和价值是同等的;与此相联系的,作为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平等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不是一个绝对抽象的概念,公平是历史的、相对的,不是永恒的。公平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不同社会、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的人,对公平的理解是不同的,它受制于一个国家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任何一种公平观都不可能离开它的社会基础条件,它是受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现实的制度条件决定的,一定的社会存在决定了与之相对应的公平。它也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它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和价值判断,其具体含义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对它的把握只能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伦理和价值判断为依据。社会公平是通过人们的社会公平感体现出来的,而社会公平感存在着很大的个体差异。个人的价值选择不同,价值标准不同,比较参照系不同,社会公平感也不一样。正如恩格斯所说,没有什么永恒的公平,“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因而,公平具有相对性、历史性和客观性。
公平是人类社会长期追求的一种价值取向。孔子说:“不患贫、患不均”,把公平作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还有“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唐·吴兢),“公与平者,即国之基址也”(清·何君),也将公平作为治国安邦的一个基本要素。美国行为心理学家亚当斯也把公平当做是一种重要激励动力,指出了公平在稳定人们心态、激发人们创造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社会公平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分配的公平属于生产关系领域的问题,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主要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问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的状况,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一个社会的公平状况如何,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当然,社会公平又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广大成员普遍接受的价值目标,它能够为整合社会各种力量提供强大的动力。
公平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特征之一,维护和实现公平,涉及最广大干部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首先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一个人与人充满着冲突的社会是绝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的。公平是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的最终力量。
促进社会公平,需要防止把公平等同于绝对平均主义的倾向。平均主义在我国有很深、很重的传统与影响。中国传统“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根深蒂固,中国历次农民起义都是高举平均主义的旗帜:“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等贵贱,均贫富”;洪秀全要在天国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这种强调分配结果公平的公平观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前,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中国近代的经验教训表明,扼杀社会效率就等于扼杀民族活力。
过去,我们长期奉行平均主义分配政策,强化了人们的平均意识,使人民误认为平均主义就是公平,致使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直接造成干与不干、干好与干坏、干多与干少,结果都一样,均分得同样的报酬,这无疑严重打击了一些劳动群众、干部和知识分子的劳动积极性。由于过分强调公平,而导致忽视了效率,影响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
事实上,公平不是平均主义,不是“大锅饭”,不是“吃大户”、“吃皇粮”,不是“掠富济贫”、“打富济贫”、“杀富济贫”。普遍的、绝对的禁欲主义,粗陋的、强制的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的公平目标。那种认为公平就是平均主义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们的改革是从打破绝对平均主义、打破“三铁”开始的。今天仍需继续改变这种陈腐观念,才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过去的几十年的实践中,由于错误地把公平等同于平均主义,极大地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破坏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损害了社会主义建设效率的提高。这一历史教训是深刻的。
我们要树立科学的公平观,要认识到公平是相对的,没有绝对完美的公平。公平不是无条件的,它总是相对某种规则或相对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的。公平并不是否认差别,更不是绝对平均主义。绝对公平是从来没有的,绝对公平只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平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公平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思想观念、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公平的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尽管我们强调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但由于情况的错综复杂,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因为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的公平。二是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历史只能提出和解决它能够解决的问题,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
公平是承认劳动有多有少、技术有高有低、贡献有大有小。公平是通过公平竞争的过程而达到不同的结果。平均主义的公平只讲究结果的平等,忽视了机会的平等,制度、规则的平等,忽视了行为能力的差异,因而实际上是不公平。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不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对于付出不同生产和经营劳动的不同个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过去那种“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就是因为利益分配不公平而缺乏效率,从而失去生命力。我国进行的20多年的改革开放,说到底就是要尽量做到公平,改变干与不干、干多与干少、干好与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充分地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地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应该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打破了过去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得到了整个公众、全社会的广泛认同。承认这个差别原则,就是要反对平均主义。这种差别原则是指社会公众能够接受的分配结果上的差距,这种差距原则是和我们政府主张的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的原则相一致的。
平均主义不是公平,因为它抹杀了贡献差别;但我们也要看到,贫富悬殊也不是公平。科学的公平观应该是一种机会的均等,而不是绝对的平均。针对各个历史阶段公平的弊端和当前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社会性不公平问题,我们要在全社会倡导建立一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机会均等、尺度一律,能者多收益,富者多贡献,确保人民权益,实现普遍利益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既符合社会主义的根本精神,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大众的权益和利益,还可提高社会效率,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就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这个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又量力而行,根据实际可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伦理等手段,重建科学的社会主义公平观,是领导者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