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买房子就得和这笔钱打交道。这两年房子卖得好,定金也跟着水涨船高,从前几年的几千元噌噌地“跳”了几个台阶,现在的楼盘,定金十几万元的已经不新鲜了,如果钱暂时不凑手,购房大军还容不得“插队”。
手头还算宽裕的孟先生决定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过挑选,他看中了市区一处商品房,被售楼小姐告知要交12万元定金,不了解“行情”的孟先生没有准备这么多钱,只能回家筹钱。可是等他两天后再来认购时,却被告知他看好的那套房子已经有了主儿。
和孟先生相比,高小姐就幸运了许多,去年买房子时也没有准备多少钱,好在她看好的楼盘只需要5000元定金就可以订房,这样与孟先生相比就省心省力了不少。
只要跟房子打过交道的人可能都知道,买房子交定金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看好房子,交首付还是一段时间的事情,而房子定金确实立刻就要交上的,否则真是过了这个村就没了这个店了。尤其是好房子更加抢手,对于房地产商来说有人买干吗不卖,还是把事情确定下来,把钱拿到手里最保险。所以谁也不会平白无故为你留着房子,看上这处房子了?那您先把定金交了再说。
那么为什么要交定金呢?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定金也是一种经济壁垒。作为一种存在的壁垒,这其实是对已经交了定金的人的一种保护。先到先得,交了定金房子的事情才算是真正有谱了。而后面还想要买这处房子的人就很难进入。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商品房交易中的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不同的情况下,定金具有以下不同性质:
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他损失;如果卖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赵小姐近日一直在海口市内“转悠”找房,但找来找去,发现很多房子的价位都超出她的支付能力。1月14日,她来到位于海口市南沙路附近的沁雅家园售楼处,发现那里有她想要的两居室,而且起价是每平方米5100多元,这些都符合赵小姐的要求。赵小姐几乎没犹豫便交了定金,预购该楼盘一套77平方米的房子。售楼小姐告诉赵小姐,交了定金后第二天公司会打电话通知她去办理购房手续、交首付款。
令赵小姐没想到的是,她走出售楼处仅仅两个小时,便接到了售楼小姐的电话:赵小姐刚刚预订的房子被人一次性付款买走了。她很气愤“交了定金房子怎么还会被别人买走?”赵小姐立即找到该楼盘销售负责人赵经理,不料赵经理给出了另一种说法。房子是早就被他们老板卖掉了,是售楼小姐没搞清楚。
正常情况下,房屋租金能够保证缴纳定金的求购方的优势,但是也不能保证这种壁垒内的优势地位一定不会被超越。比如说上面赵小姐所遇到的情况,即使在交了定金的情况下,买方建立起来的壁垒也会被别人轻而易举打破。在明晃晃的制度制约下,还是有人会禁不住去钻空子。一不小心,你用定金建立起的壁垒优势就被别人攻破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消费者还是需要加强选择售楼商时的眼力,尽量选择那些信誉度良好的售楼商。
如果换个角度想,在交完定金之后你又看中了更好的房子,定金就成为束缚自己的壁垒了。那么是不是就要认栽,而为了定金勉强选择前者。其实也不一定是这样,对于普通人来讲,一生大概也就买一套房子,如果看到更好的为什么不勇敢走出壁垒的束缚,抛弃定金的沉没成本。当然,这还要根据消费者的财力状况和定金的数额大小来衡量。
有相当一部分定金纠纷是由于买方毁约造成的,如经济能力无法承受、看中了别的房子、对周边环境不满意等。所以在此提醒消费者交定金一定要谨慎,对于房子的周边、配套及自身还款能力等相关情况一定要考察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