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司法者首先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他们只有解释和实施法律的权力,而绝不可以制订或修改法律。否则的话,法律本身就形同虚设了。就这一点来说,罗马天主教会的教训可以借鉴。我们可以想想罗马天主教的僧侣们是怎样假借《圣经》的之名,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加以解释、杜撰甚至歪曲的,而他们只是为了满足私欲!
对于法官来说,机敏也好,自信也罢,都比不上学识更加重要。使徒摩西在戒律中说:“私迁界石的人必定会受到诅咒。”164而那些私自篡改法律的人,他的罪行比之私迁界石者有过之而无不及。应该意识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所招致的恶果可能会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冲撞了法律,但那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破坏了法律本身,如同污染了水源。所以所罗门曾说:“如果谁把善恶混淆、是非颠倒,那么他的罪恶就和在水井和泉水中下毒如出一辙。”165
下面我们来分别讨论一下诉讼、律师、警吏以及君主和国家与司法的关系问题。
第一,关于诉讼当事人。“有人把审判变成了苦难。”是《圣经》里的名言。不仅如此,想必还有人会把审判变成变质的陈醋,偏私袒护会使审判变成苦难,而拖延耽搁则会使审判变酸。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暴行和诈骗加以惩治,因为张狂的暴行可以置人于死地,诡秘的诈骗可以谋财害命。至于那些只为争家长里短的琐事而打起来的官司,法官们应该将其视为妨碍公务而不予受理。为了可以做出公正的判决,法官首先应该替自己铺平道路,就像上帝可以削下山峰、填满沟壑、铺平大道那样。所以当遇到一方当事人栽赃诬告、专横跋扈、施计耍奸、合谋串供,并有强势的靠山和强悍的律师可以依仗的时候,法官的高尚德行就在于削山峰填谷地把控辩双方平等的摆在一起,从而使自己做出公正的判决。要知道拧鼻子可能会拧出鲜血,而榨葡萄如果用力过猛,榨出的果汁就会有苦涩的葡萄核味道。因此,法官务必需要小心,千万不可穿凿附会地解释法律,推理论断也不能勉强,因为这世上为害最大的曲解就是对法律的曲解。
尤其是在解释刑法时,法官应该更加当心,刑法旨在以儆效尤,不要把它变成可以滥施的苛刑,别在人民的头顶上铺开《圣经》中说的那张罗网:因为刑法一旦施行过度,就是把法律之网撒向了民众。对于刑法中那些长期没有援引过的条款,或是不能够符合现实情况的条款,一个明智的法官应当懂得慎重地援用。“既要掌握案情本身,又要了解案件背景,这才是一名法官的应尽之责”。166因此在审理人命案时,法官量刑应以慈悲为怀,应该以严厉的眼光去看待事情,而用仁慈的目光来看待人。
第二,控方和辩方的律师。审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耐心而严肃的听讯。多嘴多舌的法官就像是一个没有调好音准的乐器一样。对法官来说,如果不等时机成熟,就急不可待地询问本该由律师自己主动陈述的事,或者过早地打断证人或律师的陈述,以显示自己的洞察力,又或者是用询问的方法诱供案情,所有这些都是失态并且失职的表现。法官在审讯过程中有四项职分:督导双方举证,控制庭审进度,减少重复及无关的陈述,总结、甄选并审核已做陈述的要点,做出裁决或判决。任何超出这些职分的行为都是过分的,其产生的原因或者是为了炫耀,或者是无心听讯,或者是记忆力不够,或者是欠缺稳重而公正的注意力。
令人费解的是,敢想敢说的律师时常可以左右法官,虽然说起来法官是坐在上帝的审判席上,本来应该效法上帝,去“阻挡骄傲的人,恩赐给谦卑的人”167。然而令人称奇的是,法官居然会偏信一些有名的律师。这样做的后果只不过是抬高了这些律师的收费,还会让人们怀疑法院可能在徇私舞弊。当审讯进行顺利、答辩得当的时候,法官有必要对律师表示欣赏和称赞,尤其是对败诉的一方。这样做可以维护该律师在委托人心目中的信誉。同时也可以挫一下对方的锐气。与此相应的,当律师在法庭上油嘴滑舌、丢三落四、举证勉强而又咄咄逼人或强词夺理时,法官就有责任对该律师进行一些必要的斥责,以此维护公众的利益。律师不能够与法官争吵,也不能够在法官宣判之后继续把自己纠缠在翻案的事情中。但是另一方面,法官也不能够以折中的方式来仓促宣判结案,也不应当给当事人留下口实,说他的陈述或证据还都没有完全呈现出来。
第三,关于法庭的警吏。法律的神圣性,不仅要由司法者来体现,而且也体现在执法者的身上。《圣经》上讲,“在荆棘丛中觅葡萄是不会有结果的”168。同样,法官如果被贪赃枉法的警吏所包围,那么绝不可能从这里得到公正的果实。法庭中的警吏有四种人是需要提防,绝对不能重用的:那种包揽诉讼的讼棍、借司法来谋私的法院寄生虫、狡猾的人以及敲诈勒索的人。有人把法院比作一团灌木丛,当有困难的人像躲避风雨的羊一样钻入其中时,难免会被刮伤皮毛。而如果这几种人充斥于法庭中,那么刮伤的恐怕就不仅是皮毛那么简单了。相对而言,如果法官能有正直而且富有经验的助手,那么就是难能可贵的。
第四,关于与君王和政府的关系。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最后一条是每一位法官都应该首先记住的: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法官们也应该懂得,法律应该以保障人民的幸福作为目标,否则会成为刁难人的陋规,是没有得到神灵启示的无效神谕。因此国家的君王和政府需要经常与司法者协商,而司法者也应该经常和君王和政府商量,这才是国家的一大幸事,前一种协商出现在司法有碍于政务的时候,而后一种协商则相反,往往是在政府的某种考虑有碍于实施法律的时候。
尽管也许只是归属权的问题引起诉讼的争端,但争端的起源及其后果却可能关系到国家的核心问题。我所说的核心问题不仅指君权,而且包括任何有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变故、产生危险的事件,或对大部分国民都有明显影响的问题。任何人都不可掉以轻心,认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国策不会有什么抵触,因为这两者就像精神和肉体、思想和行动,应该协调一致。
所罗门王的宝座两边有雄狮护卫。法官们应该记住,他们就是雄狮,作为王座下的雄狮,必须时时刻刻都谨慎行事,不要在任何方面约束或妨碍君王行使权力。此外法官们不能够对自己的授权缺乏了解,以至于不知道要求他们所担负的主要职责就是明智地运用和实施法律而非其他。
圣保罗在谈到一部伟大的法律时说:“我们都知道这律法是天经地义的,但关键是司法者要依法行事。”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