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里德瓦阐释他决定以掷骰子的方式来断案的理由
“我的朋友,”特兰卡迈尔继续问道,“你既然用掷骰子的方式来断案,缘何不当着原被告双方,当场立即做出判决呢?这些卷宗里的文件和诉讼状等又有何用?”
“诸位,”勃里德瓦回答道,“大家有所不知,我也同大家一样,视它们有三种用途:利用其完整性,进行查证,作为凭证。
“首先,是它们的形式完整;缺少完整形式,所做之一切便宣告无效。‘司法明灯’[1] 所注释的《安全法》和《论回文》款对此讲述得十分清楚明白。另外,大家也都明白,在诉讼过程中,程式往往会破坏内容和实质。因为,‘形式变,实质亦变’,请大家参见《国法大全》之《表明法》《继承法》《条律》‘如超过四百’、《集外法》《什一税法》《晋见法》《弥撒法》《某处法》等。
“其次,这对于我和对于诸位都一样,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身体锻炼。已故著名医生奥多曼·瓦达莱——其实,在《教会法》之《善会和兄弟会法》第十二卷中也做出了规定——就曾经多次地对我说过,当法官者英年早逝之原因,即在于缺乏身体锻炼。所谓当法官者,系指所有从事法官工作以及司法界的人士。这一说法,并非奥多曼·瓦达莱之首创,在他之前,在巴尔多鲁斯的《茹斯提尼昂法典》第一卷之《判法》款及《原由》款中就早有记载。因此,请大家注意,这话是针对咱们大家的。从犯追随主犯。《限定法权法》第六款、《条律》之《主体》条和《不以奸谋》条、《国法大全》之《问题》条、《保证》条、《保证人》条,以及《集外法》《条律》之《论职责》第一款,都列有容许有某些健康的、消遣性的游戏。这在下列法规中都有所记载:《国法大全》之《骰子游戏》的《掷骰》条、《条律》之《习于》及原本《兹为一体遵守》《按各原则》《关于》第七款《国法大全》之《法定用语》《条律》之《无偿法》第一款,见‘司法明灯’注释的第十一卷。圣托马斯 [2] 在其第二卷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中也作了如是说。阿尔贝里克·德·罗萨塔 [3] 是一位伟大的法学家和可尊敬的大学者,也作了很好的比喻,这一点,巴巴西亚斯在《决疑原则》中就曾予以证实。这一道理,在《法典注释》序文,《国法大全》之《赦免第三者》条中,已经说得一清二楚,明明白白了:
烦恼时,应不时地消遣 [4] 。
“我给大家讲一件真事。有一天,是1489年的某一天,我因故要去财政部,我以钱开路,买通了执达吏,方得踏入那个大衙门里。不用说大家也知道,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 [5] 。巴尔多鲁斯在《条律》之《个别》中,在《国法大全》之《如已申请》《撒里法典》之《回收物》条、《教会法》之《金钱处理》、枢机注《克雷蒙法》之《论洗礼》第一条也都说过。当我走进那衙门内,只见那帮大人物们正在玩‘捉苍蝇’[6] 的游戏,是饭前在玩还是饭后玩的,我不太清楚,不过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捉苍蝇’的游戏既好玩有趣、有益健康,又合规符矩、合理合法就行。‘捉苍蝇游戏’在《罗马法》之《申请遗产》款中已经提及,而且《遗产转移法》中也已写明。‘捉苍蝇’是此法第一卷《表面道歉法》第十款所容许的。我还记得,当时提尔曼·比该大人当‘苍蝇’,其他的那几位大人一个劲儿地用法官帽拍打他的肩膀,把帽子都给打坏了,把提尔曼·比该大人给乐坏了。他大笑着对他们说,帽子破了,回家时,老婆饶不了他们。这在《集外法》第一款《臆断》及《法典注释》里早已有所规定。现在,用司法语言来说,我同在座各位一样,认为最有益的游戏莫过于在衙门里清理卷宗、翻阅公文、登记簿册、塞满纸篓、调阅诉状的了。过去,巴尔多鲁斯和约翰·德·普拉多 [7] 在《条律》之《伪造证件》和《国法大全》之《证件》款中,也都提到过。
“第三,我仍然是同在座的诸位一样,我认为时间会使一切事物成熟;时间一长,凡事都变得愈加地清楚;时间无异于真实之父 [8] ,请大家参阅一下,《法典注释》第一卷,《奴役法》、原本《赔偿法》之《赔偿条文》以及‘司法明灯’注释的《良心条件》,一看便全明白了。因此,我仍旧是与在座的诸位一样,我之所以把判决往后推延、耽搁、延长,就是希望在翻阅卷宗,研究、分析、讨论之后,让时间去自然而然地使得事情变得成熟,瓜熟蒂落,这样一来,被判决的人承担起掷骰子所造成的不幸来,也就不致过于痛苦,难受了。《法典注释》《国法大全》之《推诿理由》和《条律》之《三种负担》款中说得好:
甘心情愿苦亦甜。
“火候不到,事物尚未成熟便立即进行宣判,那就会如外科医生所说,‘疖子未熟透便用刀去破,太危险’,而且,也好比是人身上有了点病,但尚未发作,便立即大动干戈,手术去除一样地毫不合乎情理。在原本法规《伊诺桑法典》中,对此也有所记载。在《法典注释》之《其他》款、《集外法》之《权益损害》中也同样有所记述:
药物治病,司法理案。
“‘自然’还向我们指出,果子成熟之后才能采摘,这在《各种制度》之《有关人》款、《国法大全》之《出售行为》《茹里亚努斯法规》中都写得明明白白。还有,女儿及笄方可出阁,请参见《国法大全》之《夫妻间赠予法》《条律》之《缘本案情节》《如某人将娶妻》条、《法典注释》第二十七款:
女子经多年成长及笄后方可论嫁。
“也就是说,只有成熟之后,才能有所行动,这在第二十三款第二条和第二十三款之最后一条中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 系指教会法学者吉奥莫·杜朗。
[2] 即圣托马斯·阿奎那。
[3] 阿尔贝里克·德·罗萨塔系14世纪的贝尔卡摩特教会法学家。
[4] 见狄奥尼修斯·卡修斯《格言集》。
[5] 见《旧约·传道书》第10章。
[6] 系一种儿童游戏。
[7] 普拉多系15世纪的佛罗伦萨法学家。
[8] 见埃拉斯姆斯《箴言集》第2卷第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