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其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计征时准予扣除。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要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捐赠,既可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又能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