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烈”,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后期所表彰的女德。“节”,指的是“守节”,也就是说妇女保持贞操,夫死后不改嫁,从一而终,不事二夫;“烈”,指的是“殉节”,也就是说妇女在丈夫死后随之自杀。“节烈”观体现的是妇女基于自身的经济地位而形成的对男性的人身依附,丈夫对妻子具有绝对的主导权。“节烈”作为一种妇德来提倡是宋代以后才出现的,而在此之前,对于妇女的改嫁社会上并无异议,这样的事例在历史记载中可以说是屡见不鲜的。宋代程颐曾说过“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样的话,表示女性的贞洁是比生命还要重要的。其实程颐说这样的话是有着当时具体的历史背景和语言环境的,是有感于当时淫靡的世风而发的,并且程颐说的“失节”之事同时也是针对于男方的,其本意并非后人单独看这两句话时所理解的那样。程颐的这种表达后来为朱熹所提倡,但朱熹所言的“失节”并非仅仅是针对妇女而说的,而且在宋代的时候妇女再嫁的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社会上将妇女之“节烈”普遍看做一种高尚的德操,是更后来的事情了,但最终却演变为“以理杀人”封建教条。吴敬梓的《儒林外史》中写一个老秀才王玉辉在闻知女儿为丈夫殉死之后忍着悲痛而大叫:“死得好,只怕我将来不能像她这样一个好题目死哩!”这就是“节烈”观是人性扭曲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