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天理,灭人欲”,这一说法的提出习惯上被归于朱熹的名下,而实际上,类似的提法早有渊源,《礼记·乐记》中说:“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佚作乱之事。”意思是讲,人为外物所诱惑而丧失了天理、纵容人的欲望,于是有了各种邪恶的想法和恶劣的行为。这里已将“天理”和“人欲”相对立,“天理”,也就是孟子所说的人的与生俱来仁、义、礼、智等良知,而“人欲”则是对“天理”的违背,是为所欲为的不善之举。程颐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这也是将“人欲”和“天理”相对立的表述,说的也就是“存天理,灭人欲”。朱熹传承了这种思想,说道:“孔子所谓‘克己复礼’,《中庸》所谓‘致中和’,‘尊德性’,‘道问学’,《大学》所谓‘明明德’,《书》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朱熹实际上并非“存天理,灭人欲”的首倡者,但是他将此看做是儒家思想的精髓之所在,并且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发,极大地提高了这一观念的影响力。值得注意的是,朱熹并非是一概反对人的任何欲望,他所说的“人欲”是指那些超出了正当要求以及违反了社会规范的欲望,是属于“非分之想”一类的欲求,只是后来人们脱离了具体的语境对字面的含义发生了误解,因而严厉地抨击朱熹对于人欲的否定。事实上,朱熹的这种倡导之于纷杂混乱的社会实际乃及乱世之中人的行为操守也并非是毫无积极意义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朱熹的这种表述对后来的社会思想产生了很为不良的影响,以致出现了“以理杀人”的现象。“存天理,灭人欲”的错谬的根本之处不在于对“人欲”的否定,而在于将“天理”和“人欲”相对立,使“理”和“欲”之间不是相和谐的关系,而是此生彼灭的相冲突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