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问题的解决及其必然——摆到了涵盖这个问题的所有知识领域面前——相比之下,历史具有某种优越性,因为对历史而言,它不牵涉人的意志的实质,而只关注在过去和已知的条件下对这种意志表现的认识。
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历史与其他科学逐渐形成了实证科学与思辨科学的关系。
历史的研究对象不是人的意志本身,而是我们关于这种意志的认识。
因此,历史不像神学、伦理学和哲学,它并不存在无法破解的奥秘,不会考虑自由与必然这一对矛盾体怎样结合。历史研究人关于生活的认识,在这种认识中对立双方的统一就已经包含在内了。
每一个历史事件,人的每一个行为,在实际生活中都被理解为清晰明确的,没有感觉一丝的矛盾,却没有看到,每一个历史事件都表现出部分的自由和部分的必然。
为了理解自由和必然如何统一及其概念的实质,历史哲学可以而且应该走有别于其他科学的道路,它不宜先给这二者本身进行名词解释,然后再把各种生活现象列入其中,而必须从大量与之相关的历史现象中归纳总结,得出自由和必然的概念意义。
不管我们研究的是对很多人的还是对一个人的行为的看法,我们都把这些行为理解成一部分是人的自由意志的结果,一部分是自然规律的产物。
无论说到民族的迁徙异族的入侵,还是拿破仑三世的命令,或是某个人一小时前从几个方向中选定一个散步的方向这一行为——我们都没有看到一丝的矛盾,对我们而言,支配这些人行为的自由和必然的分寸是清晰明确的。
因为我们观察现象时所持的观点不同,对于自由多与少的看法经常就仁者见仁了;但是——任何时候都有相同的一点——我们把人的每一个行为都理解为自由和必然某种程度上的结合。在我们所考察的每一个行为中,都可以看到一定成分的自由和一定成分的必然,并且永远都是这样,我们在任何的行为中看到的自由越多,必然就越少;反之,必然越多,自由就越少。
自由与必然的消长比例根据考察行为时所持的观点而变化,但是这两者的关系总是成反比。
一个失足落水的人紧紧抓着另外的人不放,使人家也淹死了;或者一位疲于喂奶的母亲饥饿难当,就偷吃了一些食物;或者一个习惯于遵守纪律的人,服役期间遵照长官的命令,杀死一个手无寸铁的人——知道他们所处的情境,人们就会觉得这些人罪过较小,也就是说,这些人自由较少,更多的是迫于必然的法则;而不知道他们所处的情境,不知道那个落水的人就要淹死,不知道那个喂奶的母亲饿着肚子,不知道那个遵纪的士兵正在服役,人们就会觉得这些人罪过较多,也就是说,这些人自由较多,而主要的不是规律使然。同样,一个二十年前的杀人凶手,在那之后就安分守己地活着,再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这个人似乎没多少罪过,二十年后来看,人们会觉得他的杀人行为属于必然的范畴;而要是犯罪的第二天看他的这种行为,就会认为更多的是自由意志造成的。同样,一个疯子、酒鬼或者精神高度紧张的人的任何行为,知道他们行为发生时的精神状态,人们就会觉得这些人自由较多,必然较少;而在不知道的人们看来,就似乎自由较少,必然较多。在所有这些情形中,自由的概念随着考察行为时所持的观点变化,必然的概念也在相应变化。因此,必然的成分越多,自由的成分就越少,反之亦然。
宗教、常识、法学和历史都同样了解必然与自由这二者的关系。
我们判断自由与必然在一个事件中所占的比例,无一例外地基于以下三点:
一、行为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二、行为人与时间的关系;
三、行为人与行为动因的关系。
第一类根据是人类与我们所见的外部世界之间联系的多少,是我们了解到的一定地点的每个人和与他同时并存的一切事物联系的多少。由这类根据可以明显看出,一个失足落水的人比一个站在陆地上的人有着更少的自由和更多的必然;同样,一个生活在人口密集区并与别人联系紧密的人,一个受家庭、公务、各种事业所累的人,行动时比一个远离人烟孤单落寞的人无疑会更不自由,会更多地为必然所支配。
如果我们考察一个人,忽略他与周围一切的关系,那么,我们会觉得他的所有行为都是自由的。但是,只要我们注意到把他与周围任何事物——跟他说话的人、他所读的书、他所从事的劳动,甚至他呼吸的空气和照在他周围物品上的光线——联系起来,我们就会发现,每一样条件都在影响他,至少支配他行为的某个方面。我们看到这些影响越多,就会觉得他的自由在减少,而支配他的必然增加了。
第二类根据是人类与我们所见的外部世界在时间上联系的多少,是我们了解到的一定地点的某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的行为。由这类根据可以明显看出,生育人类的第一个人的堕落,与现代人的婚姻相比,显然更加必然;同样,几个世纪之前的人们的生活和活动,在时间上与我相联系,在我看来却不像一个现代人那么自由——尽管我还不知道现代人生活的后果。
在这方面,对自由与必然多与少的逐步认识,取决于从行为发生到行为评判所经历时间的长短。
如果我考察自己一分钟之前的行为,因为当时所处的环境与现在几乎完全相同,我就会觉得一分钟之前的那次行为无疑是自由的。但是,如果我考察自己一个月之前的行为,因为当时所处的环境与现在几乎完全不同,我不得不承认,要是没有那次行为,那么,那次行为所产生的许多良好的、令人愉快的甚至是必然的结果也许就不存在了。如果我回忆十年之前,甚至更久远的时间内的某次行为,那么,我会觉得那次行为的效果更加明显;我会难以想象,要是没有那次行为,又将有怎样的后果。我的回忆越向过去延伸,或者我对同一件事想得越透彻,我就越是怀疑行为的自由。
在历史上,我们也发现了自由意志参与人类事务同样的信服级数。我们觉得当代发生的事件毫无疑问是所有知名人士所为,但对于较为久远的事件,我们只看到它产生的必然后果,除此之外根本想象不出别的东西来。我们所考察的历史事件越是久远,就越是觉得它不是随意发生的。
我们认为,普奥战争无疑是狡猾的俾斯麦等人造成的结果。
虽然有所怀疑,但我们仍然认为拿破仑战争是英雄意志的产物;而我们对十字军东征早有定论,认为它是具有历史地位的重大事件,没有它就没有欧洲的近代史,可在十字军东征的编年史家看来,这不过也是某些人意志的产物。至于各个民族的迁徙,我们这个时代谁也不会认为欧洲的复兴得益于阿提拉 [1] 的恣意妄为。我们所考察的历史事件越是久远,就越是觉得造成事件的那些人的自由意志值得怀疑,就越是觉得必然规律的明显。
第三类根据是我们对理性必然要求的无止境的因果关系理解多少,在这种因果关系中,我们所理解的每一个现象,也就是人的每一个行为,应该占有一定的地位,因为它是以往现象的结果和以后现象的原因。
由这类根据可以明显看出,我们觉得自己和别人的行为,越是自由,就越少地服从于必然。一方面,我们越是清楚地认识了那些由观察得出的支配人的生理的、心理的、历史的规律,就越是正确地了解产生行为的生理的、心理的、历史的原因;另一方面,我们所观察的行为本身越是简单,行为人的性格和大脑就越不复杂。
当我们完全不知道一种行为——不管是罪行、善行,还是无所谓善恶的行为——的原因时,我们就认为这种行为自由的成分最多。如果是罪行,我们坚决要求予以惩治;如果是善行,我们就进行高度赞扬;如果是无所谓善恶的行为,我们就认为它最富于个性、独创性和自由。但是,只要我们知道无数原因中的一个,我们就会看到必然的成分,也就不会那么坚决地要求惩治罪行,不会认为善行多么了不起,不会认为之前以为的独创行为多么自由了。罪犯是在坏人堆中耳濡目染成长起来的,这么看来他就不那么罪不可恕了。父母对子女做出的那种有可能得到回报的自我牺牲,自由的成分较少,比起无缘无故的自我牺牲显然更好理解,因此不那么值得人们同情。教派或政党的创立者,还有发明家,当我们知道他们的活动用什么方法靠什么条件组织起来的,也就不会感到那么惊讶。如果我们有许多的经验,如果我们在观察中不断地探索人们行为之中的因果关系,那么,我们越是准确地理清了这种因果关系,就越是觉得这些行为的必然,觉得毫无自由可言。如果我们所考察的行为很简单,并且进而考察大量类似的行为,那么,我们对这些行为的必然的认识就更加全面。一个儿子行为不诚实,因为他的父亲不诚实;一个女人行为不正当,因为她落入坏人中间;一个人酗酒,因为他本身是个酒鬼,等等,我们越是了解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就越是觉得这些行为的不自由。如果我们考察智力低下的人,比如,一个小孩、一个疯子,或者一个傻瓜,我们知道他们行为的原因,知道他们只有简单的性格与智力,那么,我们就会看到这些人的行为中必然的成分居多,而自由的成分很少,甚至,我们只要知道了这些人行为产生的原因,就能预言行为的结果。
一切法律条文仅仅基于以上三点,就承认罪犯无责任能力和减轻罪行。一个人罪责的大小,都根据我们对审讯对象所处环境的认识、行为从发生到接受审查的时间距离以及我们对产生行为的原因的理解程度而定。
[1] 阿提拉(?—1435),匈奴国王,1434—1435年在位,曾征服当时罗马帝国的大片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