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们须谨记,他们的职责是司法而非立法,是解释法律,而非制定或颁布法律。否则司法权便会变为罗马教廷声称拥有的那种权威,以解释《圣经》为借口,不仅进行增删和修改,甚至还宣布那些根本找不到依据的内容,通过昭示古籍来引入新政。法官应该机智过人,但更应学富五车;应明辨是非,但更应令人崇敬;应有自信,但更应消息灵通。除以上品质,刚正不阿才是他们最重要的德行。摩西律法中曾说,“挪移邻舍地界的,必受咒诅”。挪动那块界碑的人固然应该受到责备,然而,如果法官对土地和财产的界限划分错误,这种不公正的裁决才是界碑被挪动的罪魁祸首。一例错误的判决造成的伤害,比由许多宗罪造成的伤害更甚,因为后者腐蚀的是河流,而前者腐蚀的则是水流的源头。正因如此,所罗门才说:“义人在恶人面前退缩,好像蹚浑之泉,弄浊之井。”法官们的职责涉及以下四类人:诉讼当事人、控辩双方的代理律师、他手下的书记员和司法人员,以及他们的上级——君主或政权。
第一是诉讼当事人或事由。《圣经》曾说,“你们这使公平变为茵陈”,肯定也有人将判决变为食醋,因为不公正会令判决苦涩,而拖沓延迟则会令其酸楚。法官最主要的职责便是压制暴力和欺诈,暴行越是公开就越邪恶,而欺诈则是越隐秘鬼祟便越害人。然后还有那些为一点小事就闹上法庭的,这些就该像吃了过量的食物要赶紧呕出一样不予受理。法官为做出公正判决需要充分的准备,正如上帝在造物之前先将高山峡谷都填平一样。因此,当有一方看上去飞扬跋扈、诬告、用狡计取得优势、相互勾结、利用权势、请强悍的律师等等,那么法官的德行便体现在将此等不公造成的差距抹平,这样,他的判决才能公正无偏私。“扭鼻子必出血”,而榨葡萄若用力过猛,葡萄酒就会掺入葡萄核的苦味,失去香甜。因此法官在面对重刑和不太合理的推断时尤应慎之又慎,因为没有什么比用法律来凌虐人更糟糕的。特别是涉及刑法时,一定要谨慎,切不可将用来威吓民众之法变为酷刑,不可往人民头上撒那《圣经》中所说的天罗地网,因为刑法若责罪过苛,便是往人民头上撒下天罗地网。所以,如果刑法中的律条经久未用,或已经不适合当代,明智的法官就该限制其实施:“法官既要度势,也要审时。”特别是在涉及生死的事由中,法官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正裁决时定要慈悲为怀,对案件严苛看待,但对犯案之人则多行仁慈。
第二,至于代表控辩双方的律师们,在听取律师陈词时耐心而严谨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爱插话的法官就像一个荒腔走板的钹。法官若是提前打探他随后将会在庭上听到的消息,或是为了体现自己的果断明察而缩短呈庭证供或律师陈述的时间,或是因为提问——虽然提问与案情相关——而阻止对信息的充分阐述,这都是不得体的行为。法官在开庭时的角色有四种:引导证据的呈现;控制过于冗长、重复或与案情无关的陈词;概括、选择与核对之前陈词中的主要观点;做出判决或宣判。除了以上这些,其他任何行为均是过度参与,要么是太享受发言的虚荣,要么是不耐心倾听,要么是记性不好,要么是想求得与控辩双方同等的关注。真是奇事一桩,本来只有律师才应有的胆大妄为竟然在法官之间也如此流行,而他们效仿的对象本该是上帝。坐在上帝的审判席上,而上帝则是“拒斥放肆之人而施恩于谦卑之众”的。但更加奇怪的是,法官居然会有众所周知的偏爱之人,这只会造成诉讼费用的飙升和对他们内外勾结的怀疑。如果案情解决得当,诉求公平,法官就应当表示出对律师的赞赏、仁慈之情,特别是对即将败诉的一方,因为这样会在委托人面前提升律师的口碑,同时也可以让他减少几分对自己职业的自负。同样,如果律师奸诈狡猾、玩忽职守、无视有用信息、强词夺理或辩护时过于放肆,那么也应该由法官对其进行公开斥责。律师不可在庭上与法官争执,也不可在法官已经宣布判决之后再继续纠缠,用别的理由要求重审案件;但同时,法官也不可随意折中妥协,也不可落下话柄,被人说他并未认真听取律师的陈述或证据的呈现。
第三则涉及书记员和司法人员。法庭是神圣之所,因此,不仅是法官席,四周的庭院和法院高墙之内,亦都不可受丑闻和腐败的污染。正如《圣经》所说:“荆棘上岂能摘葡萄呢,蒺藜里岂能摘无花果呢?”如果书记员和司法人员敲诈勒索,法庭也便成为荆棘丛,而司法系统将结不出甜蜜的果实。法庭的工作人员容易受到四种恶势力的诱惑。第一种,有些人专门主动挑起诉讼,令法庭案满为患,而国家却日益虚弱。第二种则是爱让法院卷入司法权争端的人,他们绝非法院的朋友,而是其寄生虫。在帮助法庭越权管辖的过程中,他们便能渔翁得利。第三种是那些可以被视为法院“左手”的人,也就是那些满脑子都是阴险狡计的人,他们败坏法庭一清二楚的审讯过程,将司法体系扭曲成黑白难辨、错综复杂之物。第四种则是敲诈勒索诉讼费的人,正是他们的存在才让人们将法庭比作灌木丛,任何想要在狂风骤雨中找点庇护的羊群,都不得不留下些羊毛来。另一方面,一名富有经验的书记员,熟悉判例、了解程序并懂得法庭工作的书记员,将会成为法庭的出色助手,很多时候甚至能为法官本人指点迷津。
第四可能涉及国王和政权的问题。法官首先需要牢记的是《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结论:“人民之幸福是一切之最高法律。”他们应该明白,任何法律如果不是以此为其终极目标,那么便无非是百般挑剔和未经神灵启发的神谕。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君和政府经常与法官协商,或者法官经常与国君和政府协商,那便是美事一桩——前者是在法律可能干涉政务时,后者是在担心国家事务阻碍法律时。因为很多时候,需要上法庭进行裁决的问题只不过是各执一词的属权之争,但所涉及的原则和结果有可能与国家事务有关——我所说的国家事务,不仅仅指与主权相关的,也包括任何能够产生巨大变化或危险先例的案件,或是将会对众多民众有巨大影响的案件。人们千万不可轻率地以为公正的法律和真正的国策之间有任何矛盾之处,因为它们就如灵魂和肉体,两者同步而行。法官们还要谨记,所罗门的王座两边都有狮子护卫,他们就该成为这样的雄狮,然而仍只是王座之下的雄狮,一定要谨慎,任何时候都切不可妨碍或反对王权。法官们也不可不清楚自己的权力,甚至以为法官一职最主要的部分——明智地行使和运用法律这一职责——与他们无关。他们应该还记得,圣保罗在提到一部比他们的法律更伟大的法律时曾如此说道:“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