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有竞争也有合作,有时只有合作才能达到双赢。互相帮助是双方制胜的法宝,互相拆台则难免都受其害。这点道理古人早懂,拉·封丹的寓言《马和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一只驴陪伴一匹马走路,马的负担很轻,驴则不堪重负。驴请马帮助,马就是不松口。眼看驴死于半路,马才后悔,因为“既然驴子已亡故,老板便让马拉驴车货物,加上驴皮盖住”。作者说:“世上本该互相帮忙,如果邻居倒地死亡,担子顿时压在你身上。”
像马和驴的这种关系,企业之间并不罕见。一种是一个行业的上下游企业之间,例如,钢铁行业的采矿、设备、炼钢和轧钢企业之间,或者汽车行业的零部件与组装厂之间。在这些行业中上游企业是下游企业的供给商,下游企业是上游企业的购买者,它们处于同一产业链上的不同环节,真正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当不同的上下游企业各自是独立企业时,它们各自有自己的利益,就难免会为了暂时的利益而放弃合作。通常的情况是,当上游企业的原料或零部件短缺时,这些企业趁机加价,让下游企业不堪重负,或者是上游企业的原料或零部件过剩时,下游企业趁机压价,让上游企业无法生存。结果如何呢?也像马与驴不合作的结果一样。无论哪一个企业倒闭了,处于同一产业链上的其他企业也都不会好过。
寓言中通常是用道德说教来劝人们合作的,但在现实中,对于有各自利益的企业而言,仅仅靠道德说教是远远不够的。实现同一产业链上不同企业之间的合作还要靠制度。这种制度之一就是这些企业之间的合约。双方就供货与采购的价格、质量、数量、日期达成一致协议。各自按协议行事可以保证双方稳定的合作关系。这种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的约束力,违约者要受到惩罚。这时合作就比驴请求马帮它一把要有效多了。企业之间的合约是实现企业之间有效合作的一种制度安排,它降低了双方合作中的风险,也减少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但仅仅是一纸合约还不能解决这类企业合作中的所有问题。且不说双方存在违约的可能,更重要的是合约并不能解决所有可能遇到的问题。例如,下游企业的生产能力提高了,希望上游企业也能扩大生产能力。但企业是否扩大是企业自己的事,合约没法做出规定。如果上游企业为了提高价格拒绝下游企业要自己扩大生产的要求,下游企业也是无可奈何的。这正如马不帮驴子,驴子无可奈何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另一种解决方法就是下游企业实行纵向合并,把上游企业兼并过来。纵向合并使同一产业链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这时就不存在不同企业之间的合作问题了。
现实中存在合作关系的并不仅仅是同一产业链上的不同企业。另一种情况是生产互补品的企业,例如生产EVD影碟机和EVD光盘的企业,或者制造汽车的企业和石油企业。由于这些产品的作用互相补充,这些企业之间也是共荣共存的。今年初EVD影碟机销路不好,其重要原因就是EVD光盘的生产严重滞后。同样,汽油价格不断上升也会影响汽车销售。这些企业都是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合作不是通过合约来实现,通常也难以合并为一个企业—世界上现在还没有把汽车制造与石油生产结合在一起的公司。这时的合作应该是一种默契式的配合。例如,EVD影碟机的开发为EVD光盘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市场,这时原来生产DVD光盘的企业就应该投资开发并生产EVD光盘。若能抓住这个机会,就既配合了EVD影碟机,又开拓了自己的新商机。同样,汽油价格上升时,汽车厂应该努力开发节油型汽车,并减少耗油型汽车的生产。不这样合作,吃亏的还是自己。20世纪70年代石油价格上升时,通用汽车公司没有及时开发出节油型汽车,结果让日本的节油型汽车趁虚而入,吃了大亏。
即使是同一行业企业或替代品行业之间,也是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生产同样产品或替代品的企业要争夺既定的市场份额,竞争当然是不可避免的。但它们之间也并非不可以合作,也许它们之间的这种合作只是暂时的,但即便是暂时的合作也会使双方受益。例如,同一行业的企业合作起来开发一种新产品或实现某种重大的技术突破,如果由一家企业独自开发,力量不足,会贻误时机,这时合作起来就可以使各方受益。日本的索尼、松下、日立等家电企业就有过这样合作的历史。同时,也可以由同一行业的企业合作起来达到某个目的,例如,家电企业合作起来开辟海外市场,或者合作起来对付国外的反倾销。温州打火机企业合作起来在对欧盟的反倾销中获胜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经济中的各个企业是共存共荣的,竞争也并不一定就是你死我活,而是促进整体效率的提高。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竞争也是合作的一种形式。记住马不帮助驴,马也没有好下场,这对我们处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十分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