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第13版
9.13 反托拉斯法的解释和应用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第13版
(美)保罗·海恩,(美)彼得·勃特克,(美)大卫·普雷契特科著;鲁冬旭译
9.13 反托拉斯法的解释和应用
本章字数: 3945

为帮助法院执行《谢尔曼法案》中的政策,国会又出台了另外一些法律,比如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案》(Clayton 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后者催生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被视作专家组织,它有权禁止一系列“不公平”的商业行为,从而实现促进竞争的目标。《克莱顿法案》(及后续修正案)中有一条特别针对兼并问题的主要法条,该法条禁止一切可能“显著”降低竞争程度的兼并行为。但仍有一些很重要却很难回答的问题悬而未决。

什么样的兼并活动会显著降低竞争程度?兼并行为有没有可能提高竞争程度?假设一家钢铁厂想兼并另一家钢铁厂,这种行为属于横向兼并。横向兼并:两家炼油厂钢铁行业本来就由数量相对较少的几家大企业构成,因此乍看之下上述兼并活动似乎会显著降低行业内的竞争程度。但如果这两家钢铁厂的销售市场分属不同的地理区域呢?如果它们分别生产销售不同的钢铁产品呢?如果两家厂本来都在倒闭边缘,而兼并可以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从而让它们继续经营下去呢?

两家产品截然不同的公司之间的并购行为叫作混合兼并行为。混合兼并:一家炼油厂和一家钢铁厂这类兼并也引起了许多争议。如果一家电机制造厂收购一家租车公司,后者是否能因此更高效地与赫兹(Hertz)和安飞士(Avis)[3]竞争?电机制造厂、其供应商以及这家租车公司是否会达成特别安排,使租车行业中出现捆绑现象从而降低竞争程度?就算混合兼并不影响行业内的竞争,这种行为是否会导致金融权力的过度聚集从而产生危险的负面后果?

纵向兼并行为又会导致什么结果?纵向兼并:一家炼油厂和一家连锁加油站如果从前是供应商—买家关系的两家企业合并(比如一家连锁超市收购一家食品加工厂),这就是纵向兼并。纵向兼并可能提高效率,也可能剥夺其他食品加工厂的销售机会从而降低竞争程度,导致哪种结果的概率更高?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非法的、“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如果一家大企业要求供应商打折,这种行为算不公平吗?如果供应商给一些买家打折,却不给另一些买家打折,这种行为算不公平吗?还有广告宣传行为呢?大企业是否在广告方面拥有不公平的优势,广告行为是否会继续增加这种优势?广告是否必须完全真实,否则就是不公平?当然,因为说真话几乎就是公平的定义。但是究竟怎样才算“说真话,说出所有真话,并且不说真话以外的东西”?只要严肃深入地想想这个问题,我们便不得不承认以下事实:让联邦贸易委员会监管“虚假”广告必然使其面临一个复杂的问题——如何区分“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而且该委员会将做出许多相当武断和随意的判决。

以上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一个根本的问题:对竞争者实施限制就会降低他们的竞争能力。从本质上来看,竞争就是为他人提供更多机会,更多的机会意味着更宽泛的选择,更宽泛的选择意味着更多财富。但是,不管是从短期来看还是从长期来看,一家企业为提供更多机会而采取的手段都可能使其他企业只能提供更少的机会。究竟在什么情形下我们才希望政府为了促进更广泛或更长期的竞争而限制某家具体企业的竞争行为?我们必须认识到,最能有效向政府施加政策压力的人不是消费者,而是生产者。这一点极为重要。因此,政府政策常常由生产者的需求塑造,成为保护他们免受竞争之苦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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