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不能超过产出。在一个社会中,有人专门负责印发通货,只要他们愿意就可以让人们的金钱收入或名义收入以任意速度增长。可如果每个人的美元收入、欧元收入或日元收入都翻了一倍,每一美元、每一欧元或每一日元能买到的商品(比如食品、衣服、住房及其他实际商品)却只有过去的一半,谁也不能从收入增长中得到好处。要想提高社会成员的真实收入,首先必须提高实际商品的生产量。
但是,在不提高实际产出的前提下,我们仍有可能提高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只要降低其他人的收入就可以了。我们这样做有时是为了减少不平等现象,有时是为了减少贫困现象。人们常常把这两个目标混为一谈,但它们其实是两个不同的目标。减少贫困和减少不平等不是一回事。两者可能会同时发生,也可能不会同时发生。不管我们以何种方式定义贫困,在20世纪中,美国的贫困人口比例都显著下降了,但不平等现象常常并未随之显著减少。
美国人口普查局采集了不少关于收入不平等现象的数据。总结这些数据的方式有许多种,最常见的方法之一是看家庭收入分布的五分位数(quintile)。表12-1列出了2010年以及之前的5个年份中美国家庭收入的分布情况:收入最低的20%家庭的总年收入、收入第二低的20%家庭的总年收入,以此类推,一直到收入最高的20%家庭的总年收入。如果社会收入完全平均分布,那么每20%的家庭都应该获得社会总收入的20%。但表中列出的情况显然不是这样。表12-1还列出了收入最高的5%家庭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的百分比(2010年,家庭收入大约超过180000美元就能排进前5%,家庭收入大约超过370000美元就能排进前1%。数据显示的实际收入划分线比许多人想象的低)。
上表中的数据有两个突出的特征。第一,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虽然推行了累进税制,并且向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个人转移财富的政府福利项目也大幅扩张,但美国的家庭收入分布变化相当小。第二,自1980年以来,最富裕的阶层占有的收入越来越多,而最贫困的几个阶层占有的收入稳步下降。1960年以后,收入分布显得比较稳定,但这种表面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是虚假的。首先,表中展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收入,收入中含“金钱转移支付”但不含“实物转移支付”。也就是说,这里的收入包括各种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福利,比如私人养老金、退伍军人福利、社会保障福利和“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计划”(以前叫“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发放的福利;但不包括各种实物转移的价值,比如医疗援助、住房补贴和食品券——这些实物转移虽不涉及金钱交换,但也是实际收入。上表中的数据没有根据家庭的规模进行调整。收入最高的20%家庭平均比收入最低的20%家庭约多30%的人口。[2]如果根据以上因素进行调整,低收入家庭占有的收入百分比会提高,而高收入家庭占有的收入百分比会降低。
但我们现在想要强调的问题是:在上表涵盖的时间段中,美国的贫困现象显著减少,而不平等现象仅小幅减少。表12-2列出了几个年份中家庭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美国家庭的百分比。贫困线是指不同规模的家庭要过上体面生活所需的收入,政府将这个收入定义为购买充足食品所需收入的3倍。由于金钱的购买力不断变化,所以政府每年都会重新调整贫困线。1959年之前,美国人口普查局不公布这一数据。如果有更早的数据的话,我们会发现1959年以前贫困家庭比例的下降速度比表12-2中显示的更快。戈登·费希尔(Gordon Fisher)为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做过一项研究。据他估计,美国1948年的贫困率在33%左右。其他学者也试图估计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美国的贫困率,估计结果通常在60%到70%之间。[3]
贫困率的大幅下降得益于经济的增长。在20世纪上半叶中,美国经济总产出的年平均复合增长率是3%。在这个增长率下,国民总收入会在50年间增长超过3倍。(注意数据显示在2000年到2010年间美国的贫困率有所上升,这主要是因为2008年开始的所谓“大萧条”令经济增长速率大幅下降。)
如果贫困线固定不变(仅根据物价水平调整),那么即使收入不平等的情况毫无变化,贫困率也会大幅降低。但是把贫困线划定在固定不变的水平上合理吗?在20世纪的头几十年中,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中竟有超过一半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种说法似乎有些令人难以接受。许多调查反复说明大部分人认为贫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被问及“一个家庭需要多高的收入才能过上体面的生活?”时,大部分美国人给出的数字大约是他们居住的社区的中位数收入的一半左右。如果以此作为贫困的标准,那么要想大幅降低贫困率就必须减少收入不平等现象。贫困是指收入低于某个绝对水平还是指收入显著低于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