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第13版
9.10 “掠食者”与竞争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第13版
(美)保罗·海恩,(美)彼得·勃特克,(美)大卫·普雷契特科著;鲁冬旭译
9.10 “掠食者”与竞争
本章字数: 3820

我们说这么多是为了破除一种普遍的迷信:商品不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我们的论证说明许多此类指控的基础是以主观、随意的方式把沉没成本或联合成本分摊到每件商品上。当然,企业确实常常抱怨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他们这么做是因为讨厌竞争,他们希望政府能禁止减价以保护他们免受竞争之苦。

但是,允许企业随意减价难道不会损害竞争吗?人们常常将“保护竞争者”与“保护竞争”混为一谈,这种想法虽然奇怪却并不令我们吃惊。事实上“保护竞争者”与“保护竞争”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保护竞争者和保护竞争是两码事。抑制竞争的法律常常保护竞争者,这类法律对拥有特权的生产者有利,却限制了消费者和没有特权的生产者面临的选择。人们找了一个奇怪借口来支持这类法律:他们说这类法律是为了防止“财大气粗”的企业进行“掠食性”降价。

“掠食性”降价是指企业为了让竞争对手破产或者为了防止新的竞争对手进入行业而故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在挤垮竞争对手以后抬高商品售价,弥补所有损失。人们认为这种策略对大企业有利,因为大企业手中的金融资源更多(即所谓“财大气粗”),更有能力长期承担亏损或允许某些产品线出现短期亏损。经济理论并不否认企业可能采取“掠食性”降价策略,但是我们可以提很多问题来质疑这种策略。首先是我们在上一节中已经谈到的问题:如何合理界定一件商品的成本?

“掠食性”降价策略究竟得执行多久才能达到最终目的?这个时间越长,掠食性企业蒙受的短期损失就越大,因此长期利益也必须更高,否则就根本不值得执行这种政策。

如果企业被竞争对手的“掠食性”降价策略挤垮,该企业的物理资产和人力资源会流向哪里?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如果企业破产后物理资产仍然存在,那么一旦掠食性企业开始抬高售价收割胜利果实,其他人为什么不购进上述资产,继续生产之前的商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企业怎么可能从“掠食性”降价策略中获利?相反,企业破产后人力资源可能分散地流入各种其他企业,因此重组人力资源的成本可能较高。

为了确保长期利润超过短期损失,采取“掠食性”降价策略的企业必须挤垮充分多的竞争对手以获得足够大的市场权力。它们能做到这一点吗?“掠食性”降价的罪名最常落到大型折扣店、连锁药店和食品超市头上。但这些企业不仅要与小型独立竞争者做斗争,还要与其他大型折扣店、其他连锁药店和其他食品超市竞争。也许一家大型连锁食品店可以通过长期大幅减价令普罗菲塔·西克尔破产,但这种策略没法挤垮其他大型连锁店。而令连锁食品店总裁晚上愁得睡不着觉的竞争对手显然并不是普罗菲塔·西克尔这样的小店主。

我们并不否认商业企业可能采取“掠食性”降价策略。虽然很难找到有据可查的例子,但这种可能性显然存在。然而,若为消除涨价的可能性而出台规定价格下限的法律,就必然导致涨价:为了逃避一种未知的、不确定的恶果,我们选择接受另一种已知的、确定的恶果。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是一件好事,也可能是一件坏事。但支持这种法律的往往是明显会从中得利的企业,因此我们在评估他们的论点时至少应该保持怀疑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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