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部“反托拉斯”法是否不仅不能促进竞争,反而会阻碍竞争?有些人这么认为。另一些人(似乎主要是经济学工作者)认为应该保留《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中的反兼并法条,废止其他反托拉斯法条。一些捍卫上述两部法律的人提出,这两部法律为保持经济体中的竞争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另外一些人认为,如果能够严肃执行以上两部法律,其贡献本来可以比现在大得多。还有一些人认为这两部法律顶多是一堆无用的空话,如果沦为无知政客手中的武器,甚至可能对经济体系造成诸多伤害。罗伯特·伯克(Robert Bork)法官在《反托拉斯悖论》(The Antitrust Paradox)一书中写道:“如果坚决要把美国的经济体系重塑为教科书中的竞争模型的翻版,对国民财富的杀伤力将不亚于几十枚经过战略部署的核弹。”
毫无疑问,“反托拉斯”政策充满了自相矛盾的地方,左手抬、右手压的情况比比皆是。各州法律很少起到促进竞争的效果,真正受到保护的往往是竞争者,而不是竞争本身。而联邦在执行《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中的反兼并法条时似乎又常常做出一些舍本逐末、抓小放大的事情。有些企业竞争力低下,不能为消费者提供价格更低、质量更好的商品,他们常常根据反托拉斯法发起诉讼,试图要求法庭强迫竞争对手提高售价或降低商品质量。但同时明令禁止限价合谋行为的《谢尔曼法案》可能确实抑制了卡特尔组织在美国的发展,这种组织在西欧和日本十分常见。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曾说:“每家大公司的董事会中都有一位‘当然成员(ex officio member)’[4],那就是谢尔曼议员的鬼魂。”虽然我们没有足够的实证来证明这句话的科学性,但历史从来都不是纯粹的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