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理论能在多大程度上解释政府的功能?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来看一些政府的传统功能。首先我们讨论“法律与秩序”问题。我们可以这样总结前几页的内容: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就很难不让不付钱的人享受警察巡逻服务带来的外溢收益。“搭便车”问题会破坏激励机制,导致无人愿意供应警察保护服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动用手中的强制权。政府向所有人提供警察保护服务,并强迫所有人通过交税的方式付钱。
靠自愿行动建立警察制度很困难,靠自愿行动建立一个解决公民间争端的司法系统可能相对容易,否则我们就不会看到数量如此众多的靠自愿集资运行的仲裁系统了。但是如果一个区域内的所有人都受同一套法律、同一个司法裁决系统约束,那么所有人都能从中获利。不管个人是否同意,所有人都受一套统一、稳定、有执行力的规则约束,这令所有人都能更加确信、更加轻松地规划未来。而协作社会与混乱的乌合之众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的成员可以确信地规划未来。法律与法庭系统能给人们带来显著的收益,不管这些人是否愿意为此付钱或是否愿意受其约束,因此社会动用强制手段建立司法系统并保持其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