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会组织和联合议价行为的基础联邦法律在前言部分就犯了一个错误,它宣称无组织的劳动者需要工会帮助他们与企业竞争。但事实是劳动者不会与企业竞争——劳动者仅与劳动者竞争,企业雇主仅与企业雇主竞争。上述两种竞争决定了市场上的工资率。
也许铁石心肠的雇主希望尽量压低劳动者的工资,但他们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压低工资。同样,如果其他劳动者也能向雇主提供类似服务并且要的报酬更低,劳动者也不可能强迫雇主支付他们认为自己“应得”的工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竞争,工会的目标之一是控制这种竞争。由此可知,工会通过限制非工会成员对工会成员的竞争来改善工会成员的处境。工会可以通过直接或非直接的方式达成上述目标。直接的方式如工会与雇主签订协议,要求雇主只能雇用工会成员,同时工会限制劳动者入会。非直接的方式如通过工会协议(为了达成这种协议,工会可能会以罢工或完全停止提供服务威胁雇主)提高工资,让那些工资水平更低时也愿意工作的人无法获得就业机会(就像最低工资会让一部分劳动者无法获得就业机会一样)。
强行提高工资会减少就业机会的数量。
许多人相信,工会之所以会在美国兴起是为了反制大企业的权力,但是史实并不支持这种观点。在美国,首先出现强有力的工会的行业反而是由小型企业主导的行业,比如建筑业、印刷业、纺织业和采矿业。但铁路业是一个特例,这个特例支持本段开头的观点。特别立法项目使铁路业内的工会变得强大。今天,钢铁、汽车、电气设备行业中的工会仍在与大企业讨价还价,但这些工会并不是最早出现的工会,最早出现的工会是针对小型雇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