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第13版
11.4 强制的权力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第13版
(美)保罗·海恩,(美)彼得·勃特克,(美)大卫·普雷契特科著;鲁冬旭译
11.4 强制的权力
本章字数: 2783

但是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确实存在一个清晰明确、经得起推敲的重要区别。政府可以强制成人做某些事情,这是政府专有的权力,并且大部分人都认同这种权力。我们认同强制,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傲慢且自大。政府的强制权受大部分人认可,但并不被所有人认同。彻底的无政府主义者就不承认政府具有这种权力。还有一些人虽然原则上接受政府的存在,但认为自己的政府没有合法的强制权。强制权是政府“专有”的权力,因为我们常说“人们无权把法律把持在自己手中”,如果认为某些事情需要强制执行,每个人都必须诉诸政府官员(比如警察、法官和立法者)。政府与非政府的不同之处在于政府有权强制“成人”做某些事情,因为在特定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父母也有权强迫孩子做某些事情。

什么叫“强制”?强制是指威胁以暴力手段减少对方的选择数量,从而诱使对方与自己合作。与“强制”相对的概念是“说服”,这是另一种诱使他人与自己合作的方式。说服是指承诺扩大对方的选择范围,从而诱使对方与自己合作。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对某种特定的行为究竟属于说服还是强制会有争议。一般来说这些情况涉及欺骗(有时是板上钉钉的欺骗,有时是某方单方面认为的欺骗),因此争议其实在于“当对方想获得当事人的合作时,当事人究竟认为自己有哪些选择”,或者在于“我们认为当事人应该拥有哪些权利”。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上述定义区分影响他人的行为手段属于强制还是非强制手段。强制权是指为取得对方的合作而威胁减少对方的选择、限制对方的自由或剥夺对方的权利。这种权力我们只授予政府。

“强制”一词的名声很不好,因为我们中的大多数人相信(或者认为自己相信)人们一般应该有权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此外,“强制”还隐含着权威的意思,而我们中的许多人对任何宣誓权威的行为都自动抱有敌意。可是,要求我们靠右行驶并在红灯时停车的交通法规既属于强制行为,又扩大了我们的自由。这些法规之所以扩大我们的自由是因为它不仅强制我们也强制其他人。因为我们接受交通法规的强制,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能更快、更安全地抵达目的地。传统上,人们用上述观点来支持政府及其强制权存在的必要性:如果我们都接受某些限制、让渡某些自由并同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我们的选择,我们就能因此获得更大的自由和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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