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经济概论
第四节 县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县域经济概论
晓山
第四节 县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本章字数: 11640

现实中国农村,正在经历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过程。实行两个转变,必将给农业和农村经济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农业向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迈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这种变化,无疑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摆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建设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近几年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还存在许多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1.从社会化服务的项目和内容看。社会化服务的项目和内容状况可以从两个阶段看:第一阶段是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为农业主干产业提供机耕、排灌、防止病虫害、购销与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问题。第二阶段是在农产品市场化、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适应市场经济中农户不能解决的产业选择、经济效益低下、收入不能根本增加、农业劳动力再就业难等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化服务。这样,不仅使农产品在质量上得到了提高,为打入市场打下物质基础,而且通过加工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这样做的结果当然也会降低农业面临的市场风险,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

目前,在社会化服务的项目内容上,大部分农业地区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服务工作单一分散临时,不能长期有效地满足农民需要。第二,大部分的产后服务、科技和深加工服务仍跟不上,农业初级产品价值仍得不到普遍增加,农业经济效益十分有限。第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农民需要的信息、科技、经营过程诸方面的服务也跟不上,使所从事的项目难以产生效益。第四,农业基础设施差,基础产业落后。农村大部分地区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设施十分原始,效率低下;市场农业所需要的仓储运输设施很少或根本没有;农村交通不发达,公路、铁路干线覆盖面小;农村邮电通讯能力弱,不能及时从外界取得信息。第五,政府部门没有很好地转变职能,一些地方行政命令强制实施的工作方式仍旧没有改变,等等。

2.从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渠道看。早在80年代初期,主要是由原集体和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组织提供系列化服务,一些有能力的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也逐渐发展为提供某个环节、某种服务项目的专业户。后随着社会化服务热潮的掀起,以其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为核心,以乡镇直属职能部门为依托,组建各种区域性或专业性的服务机构,形成各种各样的服务公司、种子公司等。进入90年代后,市场农业生产经营对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细、越来越高,因此一些实体性的农工商综合公司、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公司、农产品加工企业应运而生,供销合作社、粮食部门、棉麻公司、烟草等涉农部门也纷纷组建综合服务公司,提供粮食的储存、保管、兑换、加工、销售等产后系列服务。城市的一些加工企业也把经营重心转向农村,直接与农户发生购销关系。到目前为止,可以说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

但从总体上看,投入农业方面的资金还十分有限,有许多渠道的支农资金都不能到位,使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得不到真正扶持,发展仍然缓慢。

3.从社会化服务的方式看。第一,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农业社会化服务也基本上都是按照利益机制原则提供有偿服务。如农村的各专业户提供农机耕作、灌溉、收割、脱粒、粉碎等服务时,制定一定的收费标准,即时服务即时收费。第二,合同制的服务形式。即提供服务的单位和服务对象之间以合同为纽带,结成利益同一体。如农业科研单位与农户签订的农技推广合同,粮食部门、棉麻公司与农户签订的棉粮购销合同就是这样。第三,合作形式的服务。主要是由政府出面,通过集资或财政拨款,共建集体服务组织或设施,公共受益。第四,合资形式的服务。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或企业共同出资兴办新的农工商综合公司,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实体。这不仅使农民避免了市场风险,其收入也有所增加。

目前,上述服务方式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服务方式不规范、不完善;收费性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随意性太大,缺乏可比照的标准;合同制的服务形式,其签订的合同往往缺乏法律的约束性,加上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在合同不能兑现时吃亏。加工企业、公司与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合资经营的服务实体由于企业内部机制不灵活,制度不健全,效益欠佳,致使农民的收入难以普遍增加。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原则及发展趋势

1.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原则

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统与分、稳定与完善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化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关系。为此,必须掌握如下基本原则:一是农民接受服务实行自愿的原则。服务一定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以较高的服务质量和明显的服务效益吸引农民。二是服务体系的发展要实事求是,实行量力而行的原则。任何事物发展总有一个过程,而且各地市场发育水平不一,因此不能一刀切,操之过急。一定要因地制宜,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实际效果,积极稳妥发展。三是基本实行有偿服务原则。从近期看,提高服务体系的自我发展能力,主要还是靠兴办经济实体,从服务本身以外的经济活动中获得支持。不能把服务一开始就等同于营利性企业。正因为这样,我们才有资格要求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财力扶持。但是从长远看,农村社会化服务本身将逐步实现商品化是一种必然趋势。农村社会化服务实体将遵循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有偿服务。也只有这样,服务组织才有生命力。四是坚持多渠道、多形式的原则。一方面强调发挥专业技术经济部门服务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服务的基础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农民自办、联办各类专业组织服务的补充作用。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尽快形成。

2.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逐步趋向于一体化、产业化和企业化。

一体化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一体化是指农业生产本身与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结为一体,实现共同经营和发展,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组织具有共同的利益,这种共同的利益就从客观上要求将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与农民的生产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使整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向一体化方向发展。这一趋势要求打破传统的部门分工、各自为战的局面,突破部门界限、所有制界限和地域界限,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组织起来,提高整体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达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要解决好各部门、各环节和各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变过去“争利都无利”的格局,形成“让利都得利”的机制。

产业化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另一必然趋势。产业化是指在继续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同时,通过发展社会分工向农业产前、产后两个领域拓展,并使农业生产过程的某些职能也分散出来,以此逐步减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相应增加为农业提供服务的劳动力。在保持农业作为一个独立产业的基础上,逐步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也成为一个兼有第二、第三产业性质的相对独立的产业。

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可以容纳相当多的劳动力,能够为我国农村劳动力开辟极为广阔的就业前景。统计资料表明,美国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劳动力约相当于农业劳动力的9倍,两者比例为9∶1。即使人多地少的矛盾极其突出的日本,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劳动力也超过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根据有关方面测算,我国直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只需要1.8亿人(其中农作物种植业1.2亿人,林牧副渔业6000万人),由此才能形成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再加上庭院经济所能容纳的劳动力,现有3.2亿多农业劳动力的1/3以上和新增的农村劳动力需要转入各种非农产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居于乡镇企业之后又一重要的劳动力转移途径。

企业化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又一个必然趋势。所谓企业化是指经营方式而言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化经营。这是与产业化紧密相联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既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就必然要求主要依靠自身的运转求得生存和发展。实行企业化经营是形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惟一途径。这意味着开展生产服务不仅要收回成本,而且要形成最低限额的利润。然而,我国农业比较利益长期偏低,实行企业化经营不可避免地会碰到一些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推进步骤要有先有后,采用的方法要稳妥可行。一般说来,从事产前生产资料采购供应和从事产后农产品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的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应当是没有疑问的。从事产前、产中服务和技术服务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乡技术推广机构,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需要实行半企业化经营,即坚持以保本服务为主,服务费用的不足部分主要通过兴办加工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产品工业)和流通企业所形成的收益予以弥补。对于能够带来较高收益的某些种养业生产项目和已经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开展生产服务可以实行企业化经营。但是,无论实行企业化经营还是半企业化经营,都应当充分考虑农户的支付能力,务必保证农户的经济利益,以正常情况下农民经济收益能够有相应增加为前提。归结起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行企业化经营,不应当把农户作为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而应当把通过加工、流通环节较大幅度地提高附加值作为主要盈利来源。这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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