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经济概论
第四节 县域小城镇发展对策
县域经济概论
晓山
第四节 县域小城镇发展对策
本章字数: 7217

近些年来,我国县域小城镇建设有很大进展,形成了一批初具规模的中小城镇和集镇,特别是沿海、沿江、沿铁路线、沿主要公路干线、沿矿区小城镇建设与发展更为迅速。改造旧城镇,建立新城镇方兴未艾,显示出农村城市化的雏形,为县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现代化推进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县域小城镇建设仍跟不上经济发展需要,存在着覆盖面不广,建设起点较低,标准不高,与特大城市、大中城市配套不够,对经济发展的带动能力、辐射能力还不强等问题,影响了对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有效吸纳和充分利用。因此,要把小城镇建设列入县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充分发挥县城的“龙头”作用,建设一批配套的新型小城镇和众多的集镇,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各具特色的小城镇群,最终推进农村城市化,促进县域经济上台阶。为此,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转变旧观念,树立新思想

转变旧观念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改变过去那种“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做法,树立“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现代市场经济观念,在政策上鼓励农民离开土地,离开农业,进入工厂城镇,务工经商,成为城镇产业工人,走集中式的城镇工业化道路,以符合世界工业化与城市化同步协调发展的潮流,在推进农村工业化的同时,相应推进农村城市化的步伐,以此带动县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锐意改革,创造条件,给农民进城以更加宽松的政策

首先,应通过户籍制度的改革,解决农民的身份问题。以往那种通过出售城镇户口的形式来解决那些富裕起来的少部分农民的城镇户口问题的做法不仅在政策上隐含着对农民的歧视,而且也不符合改革的方向。从长远发展看,关键是要改革传统的户籍制度,彻底消除城乡壁垒,疏通人口城市化的渠道。可取的思路是,取消按商品粮的标准来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代之以按职业来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员,逐步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与此同时,必须深化价格、工资、住房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削减乃至取消国家对城镇居民各种间接补贴,以吸引农村的能人进城,开辟各种产业,特别是以服务业、修理为主的第三产业。其次,应加速城乡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民进入中、小城镇就业提供比大中城市更方便、更优惠的条件,并在解决场地、业务、能源、住房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方便和可能性。再次,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政策,鼓励和支持进城农民转让承包土地,促进土地逐步向种田大户集中,实行规模经营。对被征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可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办法,变征地一次性付款为股份的形式联合开发,使农民能够享受到土地这一特殊“资本”的长期效益,并帮助土地被征用农民在城里找到稳定的就业门路,以解决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最后,可由政府帮助搞好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并找准项目让农民进城创办或领办乡镇企业,以吸引农民资金、人力落户城镇;也可由政府帮助搞好市场基础建设,吸引农民进城经商,使这些农民成为告别土地的职业经商者;政府甚至可以放手让农民自己建农民城,以推进小城镇建设的蓬勃兴起和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县域经济的增长点,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

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地发展县域小城镇

抓小城镇建设,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有科学头脑和历史眼光,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把规划搞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才能多快好省地进行城镇建设和综合开发。我们不主张遍地开发建小城镇,因为小城镇遍地开发,使有限的投资分散化,小城镇的建设也只能是撒胡椒面,规模过小,形不成相应的城市功能。当前,应以现有县城、建制镇为基地,选择一批生产经营条件较好,地理位置优越的地区,进行重点开发,使之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将它们发展成为乡镇主导型城镇,或市场带动型城镇,或资源开发型城镇,或区位优势型城镇,或强村扩张型城镇等,这主要取决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县域小城镇建设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讲实效,把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期发展结合起来,力求体现出各自的特色。对乡镇工业较为密集的地区,可发展成为乡镇企业主导型的城镇,规划时应将新发展的乡镇企业摆在这些小城镇,把新发展或扩展的骨干产品也集中到这些小城镇上来;对以拳头产品为依托的农村商品集散地和流转中心,可发展成为市场带动型的城镇。它们可以通过建立农贸市场、交易中心或批发市场,通过市场设施建设的带动,改造、扩展成中小城镇;对以人文资源、矿产资源和农副产品资源为依托的地区,可发展成资源开发型的文化旅游城、工矿企业城等;对以交通枢纽和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地区,可发展成为区位优势型的小城镇或卫星城镇;对以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为依托的地区,可发展成强村扩张型的城镇,即在富村的基础上建镇等。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推进县域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进程。

四、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促进小城镇建设纳入规范化轨道

为了加强小城镇建设的管理,政府行为必须规范化,重点是规范县、镇、乡政府行为。关于政府行为,中央政策已规定得很清楚,其核心是由以往的直接管理转变到间接管理上来,这就是政府的“定位”。按照这个“定位”,政府在小城镇的建设上应负的职责是:规划、完善法规,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等。政府在设计、制定、推出一系列小城镇政策措施、管理措施时,应考虑政策效应、管理效应、经济效应。更为重要的是,应考虑这种效应对全局、可持续发展是否有利。从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

1.编制中长期城镇体系发展规划,用于指导县域小城镇建设与发展。

2.中长期城镇发展规划必须以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为依据,并与之相吻合。

3.根据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城镇体系发展规划,编制相应的开发用地规划。

4.建立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

5.建立和完善县域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各类配套政策,包括用地政策、产业政策、基础设施政策、户籍政策、人口政策、财税政策、住房政策、就业教育制度等。

6.建立和完善覆盖县域城乡居民、趋于平等的社会保障法规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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