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4月10日下午,邓小平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并发表了题为《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讲话。
自建国以来,国务院曾多次制定并实施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政策。1951年至1952年,国家机关、部队和国营企业等单位中开展过“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又称之为“三反”。另一次是1952年,在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开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被称为“五反”。这两次打击活动,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然而,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以来,不到一两年的时间,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少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情况严重的程度,不是过去“三反”、“五反”时能比的。那时,贪污一千元以上就是“小老虎”;贪污六七万元,就要判十五年徒刑。但此时的案子大案较多,性质恶劣,贪污的数额都不止上万元。有些是个人犯罪,有些是集体犯罪,都给国家经济带来了严重损失。
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保证,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这场斗争必然是长期的、持久的。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成立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统一研究、筹划和领导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对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打击,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1月,中央发出了《紧急通知》;2月,中央召开了广东、福建两省座谈会,批转了座谈会纪要;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1982年年初以来,各地初步揭发和处理了一批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严重犯罪案件,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正在得到解决,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受到震慑,歪风邪气有所收敛。至此,斗争已经取得了初步效果。
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材料表明,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国内的白银、黄金被大量走私到香港,使国家损失巨额外汇。类似现象层出不穷,如果不及时遏制,将会给党和国家带来难以预计的灾难。
在本次会议的讲话中,邓小平说:“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决定》针对这些经济犯罪活动指出:全党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决不能等闲视之,或者各行其是。党政军全体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务必下定决心,把这一斗争进行到底。
应该说,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具有一定隐蔽性,有些同志看不到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巨大危害性,不能清醒地认识到开展斗争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有些人担心这样做会偏离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妨碍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对执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会招致不良影响。
《决定》中明确指出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并且是当前对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主要思想障碍。党和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如果听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自由泛滥,现代化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只有在坚定执行现行各项经济政策的同时,坚决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才能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沿着社会主义的轨道前进,才能使对外实行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得到正确执行。
《决定》中强调,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都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政策,妥善安排,精心指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防止任何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消极因素发生,并且都要把这一点作为检验自己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志。
《决定》指出,为了保卫党的共产主义纯洁性,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各族人民的利益,就一定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邓小平说:“开头要有点声势,这样至少可以挽救一些人,包括那些自首投案的人。”《决定》中也提到,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属于哪个单位,不论他的职务高低,都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有丝毫例外,更不允许任何人袒护、说情、包庇。如有违反,无论是谁,一律要追究责任。
《决定》中对于打击的范围也作了阐述: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都是犯罪行为,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党章和党内生活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大是大非的界限很清楚。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一定要正确掌握政策。坚决不搞群众运动,更不允许搞人人过关。但对于情节比较复杂、牵涉面比较广的大案要案,一定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动了解情况的群众如实揭发检举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员。
在打击的力度上,有些同志的思想认识不足,部分同志遇事手软,下不了手。针对这样的情况,邓小平在讲话中质问:“为什么下不了手?思想上没有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只当作一般性质的问题来对待。这个问题不是今天才讲,至少讲了两年了,还是有些同志下不了手。现在我们不但要发这个文件,而且要坚决地去做。四月、五月每一个省里要抓几个大案。这跟反右倾不同。反右倾容易混淆,容易搞错。哪样叫右倾,哪样叫‘左’倾,往往搞不大清楚。盗窃国家财产,贪污受贿,这是现钱买卖,清清楚楚,不容易搞错。所以,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现在看起来,太重也不行,但是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刹这股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这个问题要认真地搞,而且在近期要抓紧,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
《决定》中严正指出,谁如果在这场斗争中消极畏缩,对犯罪分子纵容、姑息甚至包庇,谁就是党性严重不纯,就不配做一个共产党员,更不配做一个担负领导责任的共产党员。对那些抛弃共产主义理想,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所谓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都必须分别按照党纪、政纪、军纪和国法给以应得的处分。对一切有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判刑的党员干部,不管党龄长短,地位高低,都应坚决撤销他们的职务,开除他们的党籍。对极少数思想、政治和组织都严重不纯的党政组织,要有领导有计划地坚决进行整顿。对极个别确实已经烂掉的党政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要由有关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坚强的干部或工作组,在查明情况后予以改组或解散,并做好重新组建的工作。
还有些人对于许多严重破坏经济的大案要案,以“政策不明,不好处理”为借口,避重就轻,对于这些错误,《决定》指出:只要我们严格按照党规党法、政纪、军纪、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预先宣布各项政策界限和严格规定各项工作方法,就一定能够做到稳准狠地打击一切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这样做了,我们党和政府的面貌将为之一新,人民的精神将为之一振,社会风气将为之一变,党的队伍将更加坚强有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会后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全面开展实施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和反对腐化变质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