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年大水灾中,我国人民表现出的“抗洪精神”是可歌可泣的。这场洪水的规模在历史上并不是最大的,带来的灾害却是严重的。这一事实也给了我们极其沉重的教训。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灾害如此之大与某些地方政府的失职是相关的。这就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政府和企业、家庭一样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但它们之间有着完全不同的作用。家庭是生产要素的供给者,从提供生产要素中得到收入,并把收入用于消费和投资。企业购买家庭提供的生产要素进行生产,从提供产品和劳务中获得利润,并把利润作为消费和投资。市场交换是家庭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就是市场经济的实体。家庭和企业从自己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各种经济活动使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效率。
政府不应该干预企业与家庭的决策,但并不等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无用,相反,现代经济学家非常重视政府的经济作用。首先,市场经济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律制度要由政府来确立和维护。这就是政府要建立制度性基础设施。其次,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要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消除外部性和反垄断来消除由市场失灵引起的资源配置低效率。最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自发地引起收入分配不公正和经济波动。实现平等和经济稳定就是实行收入再分配政策和运用经济政策调节经济。
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市场能做的尽量交给市场去做,市场做不到的由政府来做。政府征收税收,并支出于必须由政府进行的活动。这就是政府的经济活动。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政府的作用会有所不同。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中,政府的作用会更重要。但政府的作用在哪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有限的。无限扩大政府的作用,把政府作为“全能的上帝”主宰整个经济,必然带来灾难。
大洪水的灾害正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做了自己不该做的事,而没有做自己该做的事。
政府应该做的是立法和执法。我们已经有保护水利设施和防洪方面的法律,有些地方对这些法律并没有认真实施,以致有些地方防洪与水利设施受到破坏,或在防洪法规定不能搞建筑的地方修建了营业性建筑。这些违法行为对抗洪斗争起了不利影响。更有甚者,本来应该固若金汤的水利工程成了“豆腐渣工程”。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有些地方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为这些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不能严格地执法是政府的失职,也是政府没有做自己该做的事。如果严格执法,洪水的灾害不会这么大。
水利建设是一种有正外部效应的公共物品,属于基础设施,当然应该由政府提供。兴修水利防洪设施,并维护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这次洪水灾害之所以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水利设施失修。政府没有提供充分的公共物品不仅在水利上,教育经费的不足(甚至拖欠教师工资)也是相当突出。
那么,有些地方政府把纳税人缴纳的应该用于公共物品的钱做什么用了呢?这就是它们做了政府不该做的事。
这些不该做的事中首推对企业的干预。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应该自己独立决策。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心是产权明确的独立企业制度。但有些政府在“搞好国有企业”的旗号下干预企业的投资或经营决策,对企业进行各种扰民式评比,用税收去给已无望好转的濒临破产企业输血,诸如此类。我总是怀疑“搞好国有企业”的说法是否正确。据说“搞”这个字是夏衍发明的,高手摆弄低手之意。出政府这个高手能把企业“搞”好吗?我看还是少“搞”为好。政府的任务不是直接从事或干预企业活动,而是为企业自己焕发活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又回到了立法与公共物品的提供上。
政府另一个不该做的事就是盲目投资。这些年重复投资、盲目投资的决策失误责任应该在政府。引进彩电、冰箱生产线、各地大上汽车工业、VCD的盲目上马等都是这种失误的例证。在有些地方,政府至今仍在犯这个错误。市场经济中政府不是竞争性行业投资的主体。
有些地方政府的金钱和时间都用在“搞”活国有企业和盲目投资上了。哪能去想立法和水利这类“小事”?
计划经济下政府的作用被扩大了,转型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利益驱动力太大。市场经济的成功在于政府作用定位的正确。大水灾又一次提醒我们:政府要做自己该做的事,不做自己不该做的事,要有进有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