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是纳税人
公元前119年,汉武帝颁布算缗令。所谓算缗,就是征收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财产税,以及车、船税。由于他们隐匿或虚报个人财产,公元前114年汉武帝又发布“告缗令”,奖励告发逃避算缗的富人,主要是商贾,给予告发者应征缗钱之半。
在杨可主持下,告缗之风遍及全国。告缗运动使缗钱税的性质发生变化,一是课税范围由原先以现钱和车船为主扩大到包括田宅、畜产、奴婢在内的一切财产,将全部财产均按一定价格折合成现钱以充作纳税基数。二是课税对象由初时“只为商贾居货者设”,扩大到“凡民有蓄积者,皆为有司所隐度矣,不但商贾末作也”。
《汉书·食货志下》记载,告缗运动使“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虽增加了政府的收入,打击了大商人,但也阻碍了私营工商业的发展。
告缗制度延续近十年,直到国家财政有明显好转,才停止执行。
这里涉及“税赋归宿”的概念,它是指一项税收最终的经济负担者。在这里要指明,它是相应于法定纳税人而言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最终的税收负担者和法定纳税人有时候并不一致。
也许有些人对此还是有些迷惑。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工薪阶层对于它是非常熟悉的,其纳税人自然是有一定工薪收入的个人,而它的税收负担者不也正是这个人吗?是的,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但是,以商场里的衣服为例。按照我国税法,商家是要缴纳增值税的,此时商家是法定的纳税人。然而,此刻的实际税收负担者却往往是消费者—他们所承担的数额就包括在衣服的价格里,只不过,在消费小票上没有标明而已。在经济学上,这种行为被称为“税负转嫁”。其实,我们打电话时交的话费,用电时交的电费等,里面都有税,只是在目前,我国给予消费者的收据上都未曾注明。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一个原则是,“只要消费,就会纳税”,我们每一个消费者都是纳税人。我国目前税收种类较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在这些名目繁多的税当中,有些是由个人上缴的,有些是由企业上缴的。
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只要有购买行为,就免不了交税。因此,可以说,我们人人都是纳税人。但是,正如刚才提到的,税收负担者和纳税人并不一致,为此,需要进一步了解“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有多种方式,包括前转、后转、混转、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在此我们仅对其中几种举例加以简要说明。
1.前转
纳税人沿商品流转方向,以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称为前转。比如前面所举衣服的例子,商家将税负转嫁给了消费者。
2.后转
与前转相反,纳税人逆着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商品的提供者。比如,在零售端对营养补品征税时,零售商便压低进货价格向厂家购买,从而将税负后转给厂家。
3.混转
又叫散转,纳税人将自己的税负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严格说来,它是前转和后转等转嫁方式的结合。比如印染厂在面对税负时,将其中一部分用提高产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购货商,一部分用压低原料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纺纱厂等。
在初步了解了税负转嫁方式后,再回到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税负前转”上来。这里还涉及两个值得一提的问题:
首先是作为实际的税收负担者,消费者往往不知道自己纳了多少税。纳税人经常是通过消费活动来纳税的,但是由于缴纳的税金隐藏在商品之中,纳税人不但不知道自己在消费活动中到底纳了多少税,有时候,甚至连自己是不是纳税人都不知道。像在超市买衣服,就有不少人错误地以为自己根本就不是纳税人。如果要真正改变在商品税中消费者纳税被模糊的情况,就需要改变税制结构,这并非一日之功。如果在商品销售中给消费者的发票能够注明哪些是价格,哪些是税负,消费者就会清楚了解自己的消费中有多少支出用于国家税收。这对于培养、普及整个社会的纳税意识是有好处的。
其次,知道了自己是“税负前转”的最终承担者后,可能许多人会为自己负担了商品增值税而愤愤不平,因为它的法定纳税人本应是那些商家,最后却落到了自己头上。即使自己不是完全负担,追求利润的商家也会将相当大一部分税负推给消费者。
对此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税负转嫁是商品经济的一种正常现象,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经济学也很早就已证明,一旦税率确定,税额在商家和顾客之间的分配也将随之确定。也就是说,对卖一件衣服而言,税率确定后,商家承担多少税负,又转嫁给消费者多少税负,这个比例是确定的,并不会存在商家想转嫁多少税负就转嫁多少的情况。那么,这又是为什么呢?这就要涉及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的问题了。
经济学认为,某种商品税额的分配由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共同确定。如果某种商品供给的价格弹性为零,那么销售税将全部由供方负担;如果需求的价格弹性为零,那么销售税将全部由需方负担。简单地说,谁的弹性小,他负担的税额就大;谁的弹性大,他承担的税额就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供应弹性大、需求弹性小的商品的课税易于转嫁;供应弹性小、需求弹性大的商品的课税不易转嫁。这个规律说明,商家是不能一味考虑将销售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的。甚至,当税负转嫁与纳税人(比如商家)追求的利润目标发生冲突时,纳税人还会自愿放弃税负转嫁。原因很简单,转嫁税负势必提高商品价格,进而影响到其销量,而权衡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上面所说的供求弹性。以租房为例。租房的供给弹性几乎为0(房屋数量摆在那里,不会轻易增加),假设这时对房东征税,那么房东是很难将这税负转嫁到租客身上的。原因在于,如果那样,租客将考虑寻找更便宜的住房或者与人合租,这样一来,房东的利润必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房东)必须在税负转嫁与销量减少之间权衡,而最终做出的结果往往是放弃税负转嫁,即不涨房价,自己承担这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