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调节收入差距。其原则是从富人那里多征一点,用于帮助低收入阶层的教育、医疗、市内交通等开支。一般所采取的办法是累进税,即按照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课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通俗地讲,就是收入越高,交的税就越多。比如,王先生和李先生是某公司的职员,王先生是普通销售员,每月实发工资4000元。李先生是销售经理,每月实发工资6000元。李先生就要比王先生多交个人所得税。
累进税率的形式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
简称全累税率,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量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率。全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分等级规定的一种差别比例税率,它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般相等。
全额累进税率在调节收入方面,较之比例税率要合理。但是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负增加不合理的情况。比如,甲年收入1000元,适用税率5%;乙年收入1001元,适用税率10%。甲应纳税额为50元,乙应纳税额为100.1元。虽然,乙取得的收入只比甲多1元,却要比甲多纳税50元,税负极不合理。这个问题,就要用超额累进税率来解决。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简称超累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超累税率的“超”字,是指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如下表: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采用超累税率的税额可依照超累税率的定义计算,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元的应纳税额:
(1)1500元适用税率3%:
税额=1500元×3%=45元
(2)1500~4500元部分适用税率10%
税额=(4500-1500)×10%=300元
(3)4500~9000元部分适用税率20%,5000元处于本级:
税额=(5000-4500)×20%=100元
应纳税额=45元+300元+100元=445元
但依照定义计算的方法过于复杂,特别是征税对象数额越大时,适用税率越多,计算越复杂,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因此,在实际计算时,往往采用速算扣除数法:
应纳税额=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计算时采用的税率即是征税对象全额在超累税率表所处等级的税率。
这种计算方法的出发点,是全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简单。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比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要多一定的数额,这个多征的数是常数,就是速算扣除数。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时的应纳税额:
用全额累计法计算的税额为:
5000×20%=1000元
用超额累进法计算的税额为:445元
速算扣除数为:
1000元-445元=555元
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的超额累进税额为:
5000元×20%-550元=445元
税收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易宪容研究员认为,之所以会在短时间内出现众多巨富,关键在于由于种种原因,社会民众的大量财富被轻易地转移到少数人手中,易宪容将其称之为“掠夺式经济”。以房地产业为例,开发商往往借助权力以低价从普通市民或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开发”了之后再以超高的价格卖给消费者,房地产业就是通过这种掠夺式的方式发展起来并让整个社会财富聚集到少数人手中的。
那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对富人征收“累进税”应不应该呢?完全应该。经济学上有一条税收原理叫“支付能力原则”。这一原则认为,人们纳税的多少应该与他们的收入、财富或支付税收的能力相关联,是合适的和公正的收入分配。简单点说,当一个社会的基尼系数突破了0.4的警戒线时,这种分配格局就被认为是“不合适和不公正”的,政府就应该加大对富人的税收征管力度,以调节分配差距。
需要强调的是,对富人征收“累进税”,并非对他们不公平。因为即便是不考虑掠夺的因素,富人之所以富,也是因为包括穷人在内的全社会给予了合作的结果,并不见得就是因为他们多么能干。“带血的煤”和煤炭富翁们的豪宅之间的内在联系,不是一目了然吗?哪怕是在那些普通的公司里,白领、蓝领们的兢兢业业、加班加点,不也是老板们财源广进的基本前提吗?所以,富人有义务多交一点税,然后由国家通过各种社会保障制度转移给穷人。此外,从长远的角度看,如果贫富差距能够被有效抑制,社会稳定得到了保证,富人将成为他们所交纳的“累进税”的最大受益者,因为他们避免了在社会失序的情况下被清算的命运。
总之,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通过征收“累进税”来调节贫富差距是合理的,同时也是非常温和的社会政策,其社会后果是真正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即所有的社会阶层都将从这一措施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