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经济学
康蒙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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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体,连山
康蒙斯
本章字数: 8457

——“法院的看得见的手”

康蒙斯像

约翰·罗杰斯·康蒙斯(1862~1945)出生在美国俄亥俄州霍兰斯堡。1888年,康蒙斯从奥伯林学院毕业,并获文学学士学位。1892年,任该学院经济学、社会学教授。1915年,在该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除了在学校任教,康蒙斯还先后在美国工业委员会和美国全国经济研究局工作。康蒙斯的研究集中在制度经济学领域,他不仅从经济学,而且从政治科学、法律、社会学和历史方面吸取知识,在劳动关系和社会改革方面得出了独到的真知灼见,并将这些知识理论积极运用到产业关系、行政机构、公共事业管理、工人补偿和失业保险等重大问题的立法和政策制定中。

受其老师的影响,康蒙斯坚信经济生活是受习俗和法律以及通过产权概念联结的一系列相互交叉的制度所支配的。他批评传统经济学把法律制度排除在研究之外的做法,重视法律制度这只“看得见的手”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通过“交易”这一基本单位把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联结在一起,这些可以从他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制度经济学》中看到。康蒙斯把法律制度融合到经济学中,将经济与法律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因此,康蒙斯被视为是开创了法学经济学的跨学科研究者。

“交易”这个概念是连接经济和法律的桥梁。康蒙斯认为,交易就是所有权的转移,交易是在法律和习俗的作用下取得和让与对经济数量的合法控制权的手段,而且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交换,它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交易是康蒙斯提出的一个独特的概念,他把交易划分为3种类型: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并指出这3种活动单位包罗了经济学里的一切活动。由于这些交易是地位平等的人们之间或者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社会活动的单位,那么,“它们的性质兼具伦理、法律和经济特性”。

1787年5月25日,美国13个州的代表于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确定了1787年的《联邦宪法》,极大程度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康蒙斯认为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动力。

康蒙斯认为,经济关系的本质就是交易。经济社会正是由无数交易组成的大组织,交易的双方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就免不了会有交易冲突发生,法律制度就要充当仲裁者的角色。因为有相互信赖的存在,所以市场主体要接受法律对经济行为的仲裁。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经济行为才能顺畅进行,经济才能继续发展。这就是康蒙斯的“利益和谐论”。该理论认为,交易包括3种社会关系:冲突、依存和秩序。经济学家通常将重点放在未来理想化的协调研究上,而忽视了冲突的存在。要知道,冲突中产生秩序,其意义也是深远的。所以在康蒙斯看来,交易冲突可以通过公正的仲裁人进行调节,这个公正的仲裁人就是国家、法律、法院,他们需要积极发挥调和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制度发展是康蒙斯不同著作的主线,特别是资本主义内部制度的发展,他把制度看成是人类社会经济的推动力量。就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言,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约束。他认为,法律制度不仅先于经济制度而存在,并且对经济制度的演变起着决定性作用。从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来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胜利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促使封建经济制度解体,最终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得以确立。而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发展后期,诸如工业资本时期和金融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制度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推动着一个阶段向下一个阶段的过渡,比如,美国从工业资本主义发展为金融资本主义,主要就是反托拉斯法的作用,这些垄断组织的活动都是经过立法部门允许才得以进行的。公司法是管理资本主义经济最明显的法律表现。法律可以规范企业行为,那么也就可以保障公民经济权益,因此,康蒙斯主张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解决诸如工人困苦无保障的情况,维护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这是一种改良性质的资本主义经济管理方案。康蒙斯不同意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阶级对抗,相反,在他看来,雇主和雇工之间的冲突只是交易双方在利益上的不协调,既然劳资双方还有相互信赖的一面,那么通过法律调整就可以实现利益均衡。康蒙斯的这一法制决定论,阐述了法制对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这也是康蒙斯经济学说最大的特点。

在康蒙斯关于法律和经济联系的理论体系中,还有集体行动理论。该理论指出了集体行动对个人行动的控制作用。在《制度经济学》的开篇部分,康蒙斯就指出:“我的观点源于据我参加集体活动的经验,从这些活动中,我得出一种关于集体行动在控制个人行动方面所起的作用的理论。”这表明,康蒙斯研究的是抽象的集体行动,而不是商品、劳动、财富等物质性的东西。

这幅漫画讽刺了美国国会被大腹便便的垄断资本家所控制。

在康蒙斯看来,正是因为集体行动,在人与人之间才建立起权利、义务以及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集体行动要求个人去实行、避免和克制,所以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为产生的结果总是对个人有益。集体行动还可以通过它的帮助、强制或阻止来决定一个人能不能做某件事情。在一个强有力的社会经济中,集体行动可以用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制定合理的行为范本。因此,集体行动相当于为经济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建立一个行为规则,来指导和约束个人行为,使个人行动更符合社会的利益。同样,康蒙斯认为,要使集体行动达到更好的效果,就需要法律制度的保证。

、同为制度学派的科斯曾对康蒙斯这些老制度学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那些老制度经济学家都是一些充满大智能的人物,但是,他们却是反理论的。他们留给后人的是一堆毫无理论价值的实际材料。可事实上,科斯等人关于财产与财产权利的区分也承袭了康蒙斯的观点,其他经济学学者如塞缪尔斯和施密德,在基本精神上都继承了康蒙斯的衣钵,将法律制度看成是协调冲突的规则体系。施密德还把法律制度看作是协调冲突和人们偏好的规则集合,它决定一个人或集团的选择集,并对经济绩效产生影响。显然,这跟康蒙斯主张通过法律从冲突中造成秩序、强调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的观点是相通的。而塞缪尔斯则把法律和经济过程之间看成是统一的体系,即法律是经济的函数,经济也是法律的函数,重在分析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及演进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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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中最早的一部法典,有36章,共2281条,第一篇为人法,主要内容是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篇为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和所有权的规定,包括了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等,贯穿了私有财产无限制的原则。第三篇为权法,是关于取得财产各种方法的规定。实行的是体现资产阶级的剥削自由的契约自由原则。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法典也进行了100多次修改。

尽管康蒙斯的思想时常被人们忽略,不过我们仍然能从科斯以及后来的法经济学家那里看到康蒙斯的影子。哈特曾说,“康蒙斯表述上的不成功,无疑使他的理论著作的影响受到了限制。”读过康蒙斯著作的绝大多数人,都纠结于康蒙斯那晦涩含混的语句、杂乱无章的结构。也许是康蒙斯本身理论表述的缺陷,才致使人们忽略他的理论。但这些掩饰不了康蒙斯在经济学领域踏出的新脚步,康蒙斯堪称是法经济学的伟大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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