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8年,王莽登上皇帝宝座,把国号改为“新”,次年改元为“始建国”。
始建国元年,即公元9年,王莽开始推行他的经济改革措施,设立了对工商业者的纯经营利润额征收的税种“贡”。《汉书·食货志下》中记载:“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货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所在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其大意是凡是从事采集、狩猎、捕捞、畜牧、养蚕、纺织、缝纫、织补、医疗、卜卦算命之人及其他艺人,还有商贾经营者,都要从其经营收入中扣除成本,算出纯利,按纯利额的十分之一纳税,自由申报,官吏核实。如有不报或所报不实者,没收全部收入,并拘捕违犯之人,罚服劳役苦工一年。
从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来说,王莽的“贡”已具备所得税的特征,其征税对象为纯赢利额;以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取得纯收入的人为纳税人;税率为10%;纳税人自行申报,官吏核实;对违法者有处罚措施。但由于王莽的“贡”征收范围广,征收方法繁,不仅技术操作上不可行,而且引起了人民的群起反抗,到公元22年,王莽不得不下旨免税,但为时已晚。两年后,王莽便国破身死。但是王莽首创的“无所得税之名,而有所得税之实”的“贡”,其实质就是现今的“所得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一般所得税可划分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类。
“所得”是税收上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由于认识角度的不同,人们对“所得”也有着不同的理解。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得是指人们在两个时间点之间以货币表示的经济能力的净增加值。因此,所得就应该包括工资、利润、租金、利息等要素所得和赠与、遗产、财产增值等财产所得。
通过所得税的征收,可影响各方面的利益分配格局,客观上也影响纳税人的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的调节目的,导致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尤其对社会分配不公、收入相差悬殊的现象,所得税更能扮演财富分配“利器”的重要角色。
近代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历史要从民国算起。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颁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我们有必要重点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及其征收的办法。个人所得税在名义上一般累进征收,即税率随个人收入增加而递增,低收入者使用低边际税率,而高收入者使用高边际税率;又实行标准扣除和单项扣除,扣除随个人收入增加而递减,低收入者扣除占收入比例高,高收入者扣除占收入比例低。这样通过累进税率和标准扣除,达到累进征收、缩小个人税后收入差距的目的。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个税免征额将从2000元/月上调至3500元/月。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例如小孟7月份工资收入为6500元,那么他应该纳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6500-3500=2500(元)
应纳税额=1500×3%+(2500-1500)×10%=145(元)
(2)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例如王教授出版一部专著,一次性获得稿酬20000元,那么他应纳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
应纳税额=16000×(1-30%)×20%=2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