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也是企业,但又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不同,它是经营“钱”的特殊企业,因此,它的经营原则与一般企业也有显著的区别。
与一般企业一样,商业银行经营的最终目标也是尽可能多地赚钱,这也就被称为商业银行的营利性原则。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是为了在收回本金的同时赚取利息;为客户提供汇兑、转账、结算等中间业务,是为了收取手续费;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开发新的金融工具,说到底也是为了营利。在营利性原则上,商业银行与一般企业没有什么区别。
商业银行在追求营利性目标的同时,还必须兼顾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安全性原则,另一个是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金很少,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公众存款,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主要是拿别人的钱做生意,一旦经营不善甚至发生破产,就会影响广大公众的利益,因而风险高度集中。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风险,必须强调安全性原则,避免出现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吸收了大量的公众存款,每天都会有人到银行提取现金,因此,商业银行必须时刻准备足够的现金以满足存款者的提现需要,这就是所谓的流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与流动性原则是统一的。现金显然是最安全也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商业银行保有大量的现金就同时符合这两个原则。但安全性、流动性原则与营利性原则是有矛盾的。因为金库里躺着大量的现金虽然最安全,流动性也最强,却是闲钱,一分钱也多挣不来。商业银行必须把钱投入使用才能生利。但投入使用的资金越多,越难以满足银行流动性需要;资金用到收益越高的业务上,产生的风险就越大。但是,这两个原则与营利性原则不是绝对矛盾的,它们又有统一的一面,因为只有满足了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才能够生存,才能够营利。
总之,银行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三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而最关键的是,商业银行必须要保证自己手里留点活钱。活钱留少了不够用,留的太多又造成浪费。因此,商业银行为了平衡流动性和营利性原则,通常保持不同层次的准备资产。
实行准备资产的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法定准备金制度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
现金具有最强的流动性,能够随时满足流动性需要,因而现金资产又被称作商业银行的第一准备或一级准备。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同业存款(一家商业银行存在别家商业银行的存款)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满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要求而存放的,这部分存款商业银行不能动用。只有超过法定准备金存款要求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和银行自己的库存现金,才是银行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资产。由于这些资产的利息很低或没有利息,商业银行自然希望现金准备越少越好。
究竟什么是准备金呢?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10%,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100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00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20%,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800万元。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
为了满足流动性需要,商业银行还会持有一部分能够快速变现的短期有价证券,这部分准备资产就是银行的第二准备或二级准备。短期有价证券的流动性不如现金的流动性强,但是它可以带来一定的利息收入。当银行手里的现金不足以满足客户的提现需要时,银行就可以迅速卖出这些短期证券,用取得的现金来应付流动性需要。可见,这样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是信用等级比较高、市场上交易比较活跃的证券,商业银行在需要的时候能够迅速转手卖出套现。满足这些要求的短期有价证券一般是短期政府公债,当然,这些证券的利息也比较低。
商业银行的一级准备和二级准备是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要的主要手段。当然,在遇到突发性的大规模的提现需要时,商业银行在用尽一级准备和二级准备之后,还可以通过向其他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借款来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