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栗县东源乡民主村李武元逢人就说:“咱农民看病也报销,农村合作医疗真是好,这得感谢党的政策好。”
原来,李武元的爱人因得风湿性心脏病几度危及生命,多次转院,经湖南湘雅医院手术治疗后恢复健康,却用去医药费4万余元,高额的费用已使他们的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正当李武元夫妻一筹莫展的时候,县农医局人员风尘仆仆来到了这个十分偏僻的村庄,详细地询问病情及目前治疗情况后,亲手把一万元医疗补偿金送到他们手中。李武元接过厚厚的一叠补偿金,捧在胸前哽咽着声音说:“想不到只出10元钱就能得到这么多的补偿金,感谢政府处处为老百姓着想,感谢政府又为我们农民办了一件大好事。”说完,激动得不禁流下了热泪。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例,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也得到了好评。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出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2002年北京市只有两个区县开展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到2004年年底,北京市13个涉农区县全部铺开了新农合工作,在实现以区县为单位100%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了100%的村覆盖。
北京市13个涉农区县从2007年开始统一人均筹资标准,即2007年220元,2008年320元,2009年420元,2010年520元。在每年增加的100元中,政府投资为主的格局基本形成。2009年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筹资11.9亿元,其中市、区(县)、镇(乡)三级政府筹资占筹资总额的85.7%。
2006年,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人次仅为19.8万,到2008年,增加到27.4万人次,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补偿人次突破30.6万。住院补偿受益面由2004年的2.9%扩大到2008年的6.1%,2009年预计为8%以上。
2004年住院补偿率仅为29%,到2008年提高到48.4%,2009年达到50%以上,这就意味着农民每花100元的住院费能拿回50元补偿,门诊补偿也由2004年的6%增加到2009年前三季度的32%。新农合保障水平的提高,极大地减轻了农民医疗费用负担。
随着国家、省、县财政对参合农民配套资金的增加,全国各县对新农合制度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拓宽了新农合药品目录,增加补偿范围,大幅度提高了补偿比例,提高了乡镇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达到了80%,使参合农民住院诊疗人次不断增加,补偿率明显提高,受益面不断扩大,参合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由“互助共济”逐步转变为政府主导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模式由侧重大病统筹为主逐步向住院与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兼顾过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定位由侧重减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进程向进一步扩大参合农民医疗补偿受益面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