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时,投保人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记载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关系到保险所能给予的保障程度。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一定要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每一条款。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有如下一些基??本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通俗地讲,就是为什么东西保险,保险的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确定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
(3)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也称除外责任)。不是任何险都能保的,保险合同中通常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只有在此范围以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财产险一般只承担两种情形造成的损失,一种是自然灾害,如雷击、洪水、破坏性地震;另一种是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另外,保险合同还载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项目,例如,被保险人故意将财产损坏、战争使财产损毁等,保险合同将这些情形规定为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可以据此不予赔付。
(3)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在这一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予以赔付。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重要依据。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则是指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时间。
(4)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价值,它是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赔偿额的重要依据。对于多数财产类标的,可以利用标的市场价格来评价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有些标的没有市场价格,这时就需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约定保险价值。如果保险合同里事先约定了保险价值,这种保险就叫定值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不管财产的实际价值有多少,都只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5)保险金额。通俗地说,保险金额就是指保险公司最多赔付多少钱。保险费就是根据保险金额算出来的。比如财产保险,一所住宅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可以低于或等于100万元,但不能超过100万元,否则合同就将无效。而人身保险,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故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约定一定数量的保险金额。
(6)保险费。保险费就是人们俗称的保费。
(7)保险金赔偿给付办法。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办法、标准和方式。原则上,保险公司赔偿应支付现金,但财产险的赔付也可以采用修复或重置的方式。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设置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减少投保人故意损坏财产的道德风险,控制保险公司的责任。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当事人如果出现违约,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果出现争议,应采用何种处理争议的方式?保险合同也对这两个问题提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理赔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如损失系第三者的责任所致,则要被保险人移交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那么,如何实现保险理赔呢?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把握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并非一直存在,有一个有效期限。如果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索赔权利,从而拒绝受理索赔。理论上将这一期限称为索赔时效。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索赔时效的起算日不一定是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而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哪一天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那一天就作为起算日。
(2)备齐申请理赔手续。索赔时需要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能证明保险标的或者当事人身份的有关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还有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