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公元前1000年的地中海是东西方贸易的交通要道。有一次,海上电闪雷鸣、风雨交加,一支商船船队满载贸易货物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上时沉时浮。眼看狂风巨浪越来越猛烈,商船随时都有倾覆沉没的危险。船队队长当机立断,命令全部商船向大海中抛弃货物!各船船舱中最靠近甲板的货物被扔进大海,船只重量变轻了,终于躲过一劫。风暴过后,各商船清点损失的货物,有的货主损失得多,有的则损失得少,为了公平起见,最终所有损失由所有货主共同分担。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共同承担风险损失的办法,就是近代保险的萌芽。
保险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中的可保风险仅指“纯风险”。纯风险的意思是说只有发生损失的可能,而没有获利的可能。比如财产被盗、身体得病等风险就是一种纯风险,只会遭受损失而不可能获利。投资股票亏损就不是纯风险,因为投资股票可能会赚大钱。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为股票上保险。具体来说,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损失程度高
如果潜在损失不大,微不足道或者人们完全可以承受,这类风险根本不用采取“保险”。比如您根本不会因为担心遗失一个苹果而专门买保险。
2.损失发生的概率小
如果损失发生的概率本身就很高,对这样的风险投保意味着昂贵的保费,也就谈不上转移、分散风险了。比如,某地区新自行车失窃率高达40%,如果对新自行车投保,您需要支付40%的纯保费,外加保险公司为弥补营业开支而收取的保费(比如10%),那么总保费就达到了车价的一半!显然投这样的险很不划算。
3.损失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保险公司在确定收取保险费时,需要明确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有多大,然后才能据此计算应交纳的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掌握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分布,还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这些数据。
4.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任何一个险种,保险标的数量必须足够大,否则就起不到分散、转移风险的作用。另外,根据“大数定律”,投保的人越多,保险标的越多,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越稳定,这显然更有利于保险公司测算风险,保证稳定经营。
5.损失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故意为之,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6.损失必须可以确定和测量
损失一旦发生,保险公司需要明确损失价值并给予赔偿,若不能确定和测量,就无法进行保险。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比如在过去,战争、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一旦发生,保险标的会普遍受损,而且损失相差很大,由于保险公司财力不足、保险技术落后及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这类风险一般不列为可保风险。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实力日渐雄厚,加上再保险市场规模扩大,这类巨灾险也被某些保险公司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分散风险、集中承担的社会化安排。对于整个社会经济而言,保险能够起到维持经济发展的连续性的重要作用。在遇到重大灾害性事件时,巨大损失会严重冲击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甚至使社会经济发展的链条发生断裂,而保险则能够起到缓冲和补救作用,帮助社会渡过难关。2001年9月11日,美国遭遇严重的恐怖袭击,世贸大楼被撞塌,数千精英殒命,损失巨大。但由于完善的保险体系,全球保险业为此偿付保险金达数百亿美元之巨,美国经济也因此没有出现剧烈动荡。
我们常说保险就像蓄水池,每个人拿出一点保费,保险公司把这些资金集中起来可以弥补少数不幸者所遭受的损失。显然,如果参与这个蓄水池机制的人越多,蓄水池作用的发挥就会越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