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案情】
陈某从事音像制品销售,他预谋向境外走私光碟牟利。2005 年初,陈某与在德国的中国人李某取得了联系。2005 年5 月下旬,李某告知陈某需要500 张以上淫秽光碟,报价
每张12 元。陈某随后以2 4~2 5 元/张价从“黄老板”处购进淫秽光碟1600 张。陈某又找到黄某办理国际邮政快件出境事务。经黄某安排,这批淫秽物品于2005 年6 月2 日分两个邮包以国际特快专递邮件邮送德国,后被海关缉私局查获。
【点评】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其他淫秽物品”,主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走私淫秽物品罪有以下几个构成条件:①行为人主观上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②行为人有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的行为。③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本案陈某与黄某规避海关监管,共同从国内通过邮政渠道将淫秽光碟偷运出境至德国,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